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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于祥明)昨天,市建委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禁止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各区县建委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定、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建委将在房屋权属登记上控制炒房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此外,市建委还将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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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