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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则有关北京和上海提高个人所得税的传闻,让两地政府连忙辟谣。而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有关法律的修改再次引起舆论和社会的极大关注。
“根据有关规定,各省市都无权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北京和上海都对社会上的传闻进行了否定,这是正确的做法。”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6月10日对记者表示。
而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
有关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而后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
草案的三个关注点
“其实,从财税部门到立法部门,早已看到社会的实际情况,一直在对个税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一位参与个税法修订的人士这样表示。
记者近日联系江苏、山东等地的地税部门,他们也表示,各地已多次把调查稿提交给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修订草案应该是集中和综合了地方的各种情况。
参与此项改革的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首先指出了修订的前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不断地提高,在充分考虑各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调整。”
权威人士透露,《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出了调整。“这也就是说,目前以800元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将会上提。”他表示。
另外,对于社会上所说的“起征点”,草案对这一提法进行明确,称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等于缩小了税基,必然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因此,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扩大纳税人申报的范围,以求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把改革的减收效应降至最低。
“此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正体现了这样的平衡思想。”有关人士表示。据他透露,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调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此即人们习惯性所称的“起征点”;二是扩大纳税人申报的范围。
“扩大纳税申报范围”的含义是:过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为主,结合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占很大比例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此次改革后,凡是没有代扣代缴单位者,都要求其自行申报。
改革前,有多种收入者如果单项收入达不到纳税标准,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若不申报属于违法行为,这样实际上扩大了申报的范围。
据了解,草案第三个重点就是对地方自行变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有过两种观点。一是,各地自行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违法行为,应该予以规范和纠正。
另一种意见则表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应该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但草案最后还是继续保持了“中央统一规定”的权威。
可能面临人大多次审议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关系重大,不管修订的内容有多少,经过多次审议是必然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据这位人士表示,税法的涉及面广,影响也重大,所以在审议的时候,也“权衡”得较多。
据记者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将在今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进行审议的还有行政强制法、审计法(修订)。
“起征点怎么定,这将是人大重点审议的内容。”财政部财税研究所的一位专家表示。
个税征收标准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调高起征点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究竟将起征点调高到多少才最合适,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理论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
财政部财税研究所的专家说,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到1999年的19年间,个人所得税法曾有过“一大一小”两次修正,但800元“起征点”都没有变动。
对于两次税法修改没有变动“起征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专家提出了这样的看法: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起征点的改动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税收总水平。
他进一步分析,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2003年开始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仅影响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直接会影响中央个人所得税收入。所以,无论是财税部门还是立法部门,对起征点的改动是慎之又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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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