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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张卫星的一篇题为《金牛能源(00093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股票发行违法》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为此,今天金牛能源公司刊登“严正声明”称:公司是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8]571号文依法批准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96号文依法批准发行,由邢矿集团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9年8月26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0001001301)。公司的设立、股票发行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获得有权部门的依法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为此,金牛能源表示,近期部分媒体对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发表的不当言论,损害了金牛能源的公司形象,对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金牛能源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诉权利。
金牛能源股票发行到底违不违法?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作为张卫星来说,之所以提出金牛能源股票发行违法的问题,当然是有根有据的。如比,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比如,有事实依据。首先,非流通股的发行与流通股的发行属于“同次发行”。因为金牛能源是一家采用“募集设立”方法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到处可以看到“股份公司(筹建)”的字样。其中,邢台矿业认购32500万股,社会公众认购10000万股。股份公司是各个股东出资入股新设立的,所以各个股东之间是无可争议的“同次发行”。其次是非流通股的价格与流通股的价格确实不同:发起人大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投入上市公司金牛能源的资产为49557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1.525元/股。社会公众股出资为78300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7.83元/股。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张卫星因此得出金牛能源股票发行违法的结论来,也就没有什么不可以了。
不过,金牛能源方面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也是言之确凿。“公司的设立、股票发行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获得有权部门的依法批准”,难道说这还不能证明公司股票发行行为的合法有效吗?也正因如此,金牛能源公司方面可谓理直气壮,要“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诉权利”。
笔者相信张卫星是不怕被金牛能源公司来“追诉”的。毕竟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有根有据的事实,还怕别人来“追诉”吗?而且,在笔者看来,如果金牛能源真的能来打这场官司的法,这应该是一件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好事。毕竟类似于金牛能源这种募集设立的公司远不只金牛能源一家,象目前发生的郑州股民状告清华同方(60010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五大非流通股股东一案,其实质也就是涉及到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同次发行”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不同价格发行问题。因此,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了金牛能源股票发行是否违法问题,对于那些募集设立公司来说,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事情是否就一定是“合法”的呢?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并不难找到。由于“有权部门”中某些人的人为因素或渎职问题,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尺度问题,或某种环境的影响,即便是某些“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事情也是不合法的。比如一度倍受人们所关注的郑百文的重组问题吧,这中间的违法之事可谓是一桩接着一桩,甚至就连郑州中院也带头践踏法律的尊严!又如去年3月出台的新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可最近这一年多以来的新股发行与再融资,又有那一家不是经过了“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了的?又有哪一家公司的新股发行与再融资不是在对流通股股东合法私人财产进行侵占呢?因此,即便是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事情,它同样存在违法的可能性。
因此,为表明金牛能源的股票发行确实是“合法有效”的,笔者希望金牛能源公司能尽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行使自己的“追诉权利”。这不仅是表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一种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股市里同类问题的解决。如此“双赢”之举,又何乐而不为呢?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