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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基金募集申请获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公司在证监会规定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对于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将优先安排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对于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但如果基金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或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或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以及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则除外。
通知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存在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证监会将根据有关程序,责令提交申请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重新评审。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基金募集申请,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有关行政监管措施。
通知还规定,为基金募集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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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