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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立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
如何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当代中国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问题的症结出在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上。从国际经验看,穷人的住房是由政府廉价提供的(租或买)。住房保障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非常重要的公共产品,它覆盖的范围很广,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半数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偏差,和过度迷信市场经济的思想、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倾向不无关系。主要表现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严重地忽视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有人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理由是在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也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但经济适用房政策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僧多粥少”。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的6%,2004年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正确的做法是,政府每年新提供的公共住房应该占全社会新增住房的一半以上。这样的观点会让很多经济学家接受不了:既然半数以上的人都住在政府盖的房子里,那还叫市场经济吗?我国好不容易才基本实现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难道还要走回头路?
这样的疑问在100多年前的西方国家早已经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以英国为首的主要工业化国家面临巨大的住房危机,大多数城市居民没有自己的住房,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住房市场。
但在这段时间里,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席卷欧洲,整个经济领域的所有方面几乎都依赖于市场。决策者深信市场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所以自由主义的信念与迫使政府对住房进行干预的社会力量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冲突造成的紧张状态使住房政策有了比较清晰的现代意味。人们意识到,无拘无束的自由竞争并不会自动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住房市场利润的驱动下,住房的供给与需求并不会自动调节,达到某种合意的均衡。改革者开始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住房干预,现代住房制度开始形成。不少国家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
可见,住房不是一般商品,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完善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标志。现在是我们反省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时候了,试想一下,如果住房制度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但大多数城市居民却不堪重负,这样的增长有意义吗?
( 责任编辑:胡立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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