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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政府最近的房市政策,坊间出现了各种不同甚至是针锋相对的解读。官方政策中的一些模棱两可之处,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声音,也更增添了局面的混沌。唱空房市者期待着房价、特别是大城市房价能够实质性下跌;另一方面,最近北京出现的排长队抢购经济适用房的景象,又为唱多房市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在我看来,其实空、多双方说得都不错,也都大有问题。中国房市的诡异之处正在这里。我曾多次说过,它本质上是一个政策市。在一个政策市中,通常的市场判断,都是不适用的。即:房价虚高,不一定就会跌;房子有许多人抢购,也不一定就会涨。
大城市房价还会不会跌?我个人认为,短期内还是有一定的下跌空间的。但是,下跌的“底”在哪里?是所谓的一个基本面,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上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中国大城市房价之虚高,早已超出合理价格水平太多。除非房市彻底崩盘,否则任何力量都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基本面,而政府也绝对不会容忍房价下跌到所谓基本面。
一、房价之“底”低不可及
房价之底究竟在哪里?我看到过去一些讨论中国房价“合理水平”的文章,都喜欢拿一些发达国家的房价作对比,这是完全不靠谱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衡量房价,也应当用其它发展中国家做参考。下面我就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菲律宾。这个面积只有30万平方公里的岛国,目前估计已经有8790万人口。每百万人口的平均土地面积为3400多平方公里,不到中国的一半(约7400平方公里)。所以,如果说中国存在“人多地少”的国情,则菲律宾的土地稀缺程度,比中国更加严重。另一方面,菲律宾的人均收入,无论以汇率美元(1200美元)还是按购买力平价美元(约5000美元)计算,都和中国相当。所以,菲律宾的房价,可以成为中国房价的一个很好参照。
那么菲律宾的房价是多少呢?2005年,首都马尼拉的新建公寓房价格在2万到2.5万美元之间,即使是高级独栋住宅,也只勉强超过5万美元(据加拿大分析师Simeon Mitropolitski 提供的数据)。这个价格,大概只是中国大城市房价的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第二个例子是印度。印度也和中国一样是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大国。虽然其人均GDP只有中国的三分之二,但人口密度却是中国的2.4倍。这样看来,印度的房地产价格应当和中国的相当。那么实际情况呢?2005年,印度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号称印度硅谷的班加洛尔,市中心公寓房的售价(二、三居室)大约是每平米2万卢比上下,不到人民币4000元。精装修公寓售价也不过每平米3万卢比,约5850元。
换句话说,假若菲律宾的房价是我国房价可以参照的“底”,则中国房地产要跌去50-80%;假若印度是可参照的“底”,则也要跌去30-50%,才能挤干泡沫。如果真发生这样的情况,则泡沫是挤掉了,中国的房地产业恐怕也要跨掉了。由此引发上游产业如钢铁、建材以及银行业都可能发生危机,后果应当是任何中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反过来,我也就有把握断定,以“打压价格”为基调的政府房产“新政”,不可能实质性地深入下去。换句话说,主要还是一种姿态,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我前一段曾撰文说过,此轮房产新政有两个企图:第一是保护(国有的)银行体系,防止出现新的大面积不良贷款;第二是缓和民众特别是新一代就业群体的购房压力。房产新政并不是以“挤干泡沫”为目标,也不可能以此为目标。在近期内,新政也许可以造成房价一定幅度的下挫,比如10-20%,但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房价虚高的问题。
问题也就在这里:既然新政更多地还是一种姿态,则一阵风之后,一切只怕会重新来过。一两年之后,房价又会进入新一轮的疯涨,泡沫又会积聚,再过若干年后会达到一个新的、比目前更可怕的危险高度。那时,积重难返,解决起来将更加困难。
二、房产“泡沫”源自转轨性供给不足
房产新政之所以不会发生实质性作用,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新政注重于所谓“抑制投机、打击炒作”。这暗含了一个前提:中国房价虚高是投机或者炒作造成的。但是我认为,这个前提并不成立。原因很简单,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投机政策。特别在房地产需求已经基本市场化的情况下,单纯的炒作不会使中国房价发生目前这种全局性的虚高。
另一方面,印度、菲律宾的实例又证明,中国房地产价格虚高,也不是因为“人多地少”的国情。相应地,我也不同意那些将泡沫归咎于政府土地政策等等的看法。
要真正解决中国房地产业的问题,恐怕应当对房地产泡沫的成因,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个人认为,中国房价本质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下、住宅产品长期供应不足的后果。在计划经济下,中国住房实际上是实行配给制。建国50多年,GDP增长了十几倍,人均住房却越来越紧张,城市里长期存在诸如四口之家挤在20平米小棚屋等景象。中国住房供给极其短缺,乃是长期住房配给制造成的历史欠帐。一旦住房商品化,价格不飞涨才怪。这个道理,就像前苏联长期实行食品供给制,一旦放开,食品价格便会疯涨,是完全一样的。这并不是食品供应商“囤积居奇”的结果,而是需求市场化后,供给一方不能随之调整,造成一个时期内供给严重不足的局面。
和食品相比,房地产的供给刚性更大。因为开发商需要资金投入,上游钢铁、建材的供应都必须能够跟上。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去年房地产热期间造成的钢铁价格飞涨,就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如果容许大量资金涌入供给一端,大上钢铁、水泥等,大兴土木短时间内建造大批房产,则在一个周期结束之后,又会出现严重的行业性过剩。对宏观经济来说,同样不是好消息。所以,不论从实际能力出发,还是从经济运行的安全性考虑,短期内中国的房地产供应都不可能大幅度增加。
从中长期看,中国房价显然偏离了均衡价格。但是短期内,大量新就业人口需要住房,许多长期处于“四口之家挤20平米”状态的住房短缺人口也急需改善居住状况。他们不可能等到10年、15年之后房产供给慢慢达到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房产的需求也是有相当刚性的。
当供给和需求都具有刚性,而且供不应求时,商品将不存在均衡价格,售价原则上可以上涨到无穷大。实践中,售价将上升到购买者能承受的最大极限为止。落到中国的房市上,这就是说,房价将上涨到消费者不得不“咬牙”承受的极限为止——不幸的是,这正好是中国的现实状况。
从这个角度说,房地产商们一再宣称“中国房市不存在泡沫”,也是有道理的。从短期看,房价高涨的确是供求规律的结果,而不是任何“投机”、“炒作”的行为所导致。问题在于,上述“供给”和“需求”,并非经济发展内生产物,而是外部体制力量导致的短期存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的特殊现象。如果把对中国房地产业的预期,建立在这种转轨性的供给不足上,则将来必定会跌得很惨。
三、“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剧了房产的结构性供应不足
很明显,我国政府在前几年实行住房市场化政策之际,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为稳定政府公务员队伍,对这个人群,在推行住房市场化政策之前基本解决了其住房需求。除此之外,对如何满足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缺乏一个统筹的考虑。特别是对住房供应缺乏有力的调控手段。
政府首先是从总量上对土地供应进行控制。如果从中国的有效住房需求来看,应该这些年来放地的总量并不少。本来,房地产商可以多开发中低端住房,尽量满足大多数民众的居住需求,然后再逐步向高端房产升级。如果这样,则短期内,中国的住房供给不会像目前这样紧张;从中长期看,房地产业也便于实现产品的梯次升级,可以达到更为持续健康的发展。
问题在于,政府从鼓励中低端房产的良好意图出发,推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这个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适得其反,恰恰起到了遏制房地产商开发中低端房产的作用。原因很简单:由于政府对中低端“经济适用房”给予了大量优惠和补贴政策,使得个别被指定为“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享受到了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它开发商若开发中低端房产将难以与之竞争。与此同时,政府又不可能大量供应“经济适用房”,否则将丧失大笔土地收入来源。其结果,一方面有少数经济适用房投入市场,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大批开发商被推往中高端产品的方向。这就造成了结构性的房产供应短缺。
不仅如此,大批资质本来不够的开发商盲目进入中高端产品的结果,产生了另一种供给结构上的隐忧,我概括为“中低档房产的高档化”。即大量本来应当定位为中低档房产的高容积率项目,却通过增大套内面积、增加一些并非必需的功能和装修,人为升级为“高档房产”。这类房产短期内能够给房地产商带来高额利润,长期看却可能在未来房价回归时,最先遭到打击。一些今日辉煌一时的“XXX城”、“XXX府”,20年后也许就会完全丧失对居民的吸引力,变成空寂之城、破落之府。因此,由政策失误造成的结构性供应失衡,不但加剧了今日之房价高涨,还将在未来加剧房价的下跌势头。
四、打压房价不如调控供给结构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目前房价高企的局面,很大程度上乃是在偿还历史的欠帐,但是,如果政府能够通过适当的政策措施,改善短期内住宅产品的供给结构,则应当能大大减轻住房市场化对消费者带来的痛苦压力。
我的第一条建议,就是取消目前所谓“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代之以与住房面积或者单价成反比的补贴政策。亦即,不分地块,不论哪个开发商,只要开发高容积率、低套内面积的产品,或者是每平方米售价较低的产品,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补贴可以从当初缴足的土地出让金中退还。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不同,新的补贴政策应当是在房产实际销售出去之后才发生。
其实,具体采取怎样的补贴措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改变目前以项目、地块为补贴对象的方式,改为以产品为补贴对象。这样,才能不扭曲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改变目前少数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而绝大数房价高不可攀的现象,使得房产价格发生普遍的下调。
当然,上述方式一定会导致住宅每套平均价格的下调,却不一定会使单位建筑面积的售价下降。一些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可能仍然得不到满足。为此,我的第二个建议就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可开发真正的“经济型住房”,但必须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来操作。也就是说,真正的“经济型住房”,必须和市场化的产品形成明确的区隔,无论在产品定位和开发主体上,都要截然分开,以免扭曲房市的供给结构。
非营利机构开发房产,和房地产商的最本质区别,就是前者不得从项目中取得哪怕是一分钱的利润。所有收入都应进入专门的基金,用于开发新的非营利项目,或者用于已开发项目的修缮维护。至于初始的资金来源,主要应当靠居民自行集资解决。政府则可提供优惠的土地供应,并且按照非营利机构的地位,给予全免税的待遇。
总之,假若不改善房产供应结构,单纯打压房价的政策,只会造成临时性的价格抑制,今后必定重新反弹。消费者的痛苦难以消除,而房地产价格虚高中所隐含的产业危机也会继续潜伏并发酵着,直至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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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