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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下发的股息红利税优惠政策补充通知,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消息 对于宝钢股份(600019)(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等34家上市公司所遭遇的红利税优惠政策“计税日”困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天有了明确的说法,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优惠政策减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这批公司此次分红派息的红利税将按10%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出台并实施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所得税的新规定。由于新规定未明确到底是按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作为计税日,还是按公司实际派息日为计税日,使得34家公司陷入了困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下发之日(2005年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通知还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同时也明确,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证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明确,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