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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不是“古井创造”
“合并纳税,不是古井的创造,而是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6月10日,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在约见本报记者时说。
在与本报记者将近四个小时的对话中,王效金就古井贡(行情 - 论坛)与古井销售公司合并纳税问题(见本报5月16日第11版《古井贡三年偷逃税款1.5亿》)进行了解释。
王效金说,自1994年1月1日国家推行新税法,开征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后,白酒企业都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避消费税。因为按照当年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由制造商缴纳。这样一来,“白酒生产厂商只要把产品卖给经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就要缴税,而不管经销商卖掉还是卖不掉”,“这加重了生产制造商的负担”。
王效金说,由于“在流通环节不交消费税,制造了一个空当”。于是,瞄准了这个空当后,白酒生产商们都纷纷成立了销售公司,“依照一定的价格,把产品卖给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开票交消费税”,但“销售公司再次分货时,就不用再交消费税”,“在某成程度上,给企业运作留下了空当”。
由于生产商与销售公司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可以调控产品价格,有的生产商“不赚钱,甚至亏损”,但对于销售公司来说,“它肯定赚钱”,因为消费税已经由生产商“代交”过了。
接下来,销售公司“赚钱后,就与总公司(生产商)进行合并纳税(所得税)”。“要是总部亏损,盈亏相抵,就少交了所得税。”王效金分析。
王效金还表示,以往,由于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独享税,让不让企业交是地方政府的事,所以税务机关也懒得过问。“对于古井合并纳税问题,没有人说是个错误,也没有人说不能这样做。”
但2002年以后,所得税变成了分享税,即国家与地方各分享60%和40%后,税务机关才开始纠正企业合并纳税的做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发文《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合并纳税必须得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古井在经营中不断地写报告,这么多年我写了一二十次报告。但一直没有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王效金说,这成了古井的一个心病。
“在我的印象中,包括新疆的白酒企业伊利特在内,国家批的只有三家。”王效金说,其他的省市的企业都写报告,但都得不到批准,而如果古井分开纳税,对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一年古井贡的税收就增加了5000多万,“据我个人的估算,分开纳税后古井贡的年税率达到了53%”。
“普遍现象”凸现税制之弊
王效金提醒记者,自1994年税改以来,“凡是与消费税有关的产品的企业,都有自己的销售公司”,而不仅仅是白酒行业。
这些销售公司是为了税收筹划,还是偷税、避税?至今难以下结论。本报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
一位家电企业销售总经理私下对本报记者说,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的初衷就是为了避消费税。“比如,在把自己的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的时候,企业开票时价格可尽可能开得低些,甚至会违规,以尽量少交消费税。”该老总还表示,在交所得税的时候,为了在“规避”一部分所得税,销售公司往往与母公司合并在一起纳税。
某化妆品公司财务总监对记者说:“我们厂自1990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但1994年推行消费税后,对企业影响很大。为此,经人提醒,我们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我们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安徽省国税局一位副处长对此解释,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但他同时表示,关键是生产商在把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时,其价格有没有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有时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是节税不成,而且会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要想监控这个环节,的确很难。”这位副处长承认。“目前非常有必要修改相关的税法。”他说。
“消费税,顾名思义,是在消费的环节中,消费者购买某种物品应该缴纳的税收。你到国外买一包香烟,就会发现商店给你开的发票上,包括价格多少、消费税多少、合计多少费用等等。但在我国,消费税变味了。”王效金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处一位工作人员说,1994年推行新税法的时候,考虑到我国在流通环节帐目不齐全,或没有完整的计税基础。所以当时国家就规定,消费税从生产商那儿征收更方便。“目前来看,消费税到底应该从哪个环节征收?争议比较大。”
而对于合并纳税,王效金也有自己的看法。“一个公司进行合并纳税是正常现象,在国外更是司空见惯。”“站在企业的角度说,我有的地方赔钱,有的地方赚钱,一合并(纳税),盈亏相抵,这能够保持企业的实力。”
“有些企业开发新产品,可能会亏损,但有些地方会盈利。合在一起纳税,对于企业推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的开发、扩大经营规模都有好处。而我们国家可以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很多企业写报告,上面批的很少。”王效金表示。
( 责任编辑:田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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