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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公告]。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74元,由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相关判决,本公司已将本案诉讼标的3,000万元列入预计负债,并预提利息等相关费用计5,030,680.30元。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