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调,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国家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国九条”确定的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得到贯彻落实。4月份,中国证监会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6月19日又公布了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名单。 与第一批试点企业相比,第二批履盖面更广、更具代表性,试点方案也更加多样化,充分表明了国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这对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调动各类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性,逐步解决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指出,吴定富主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分析市场形势,抓住发展机遇,适时稳步建仓,切实防范风险,逐步提高收益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作出贡献。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股权分置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问题,也是影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国有资本有序流转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质量是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湘财荷银基金”,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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