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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笔者在《搜狐财经》上刊发《“计税日”是块试金石》一文,就暂减50%股息红利税政策出台后,34家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问题上所面临的困惑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表示应以“派息日”为“计税日”,这样既有利于体现“让利于民”的政策精神,同时也更符合股息红利税的“所得税”特征。而笔者之所以反对以“股权登记日”为“计税日”,是因为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里并无“所得”,如果以“股权登记日”为“计税日”,那就是对投资者所拥有的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征税,是一种“权利税”,因此显然是不妥当的。为此,笔者最后表示,暂减50%股息红利税政策到底是“让利于民”,还是“与民争利”,就以“计税日”的确定来作试金石了。
让笔者倍感欣慰的是,就在笔者这篇文章刊发出来后不久,6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作出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按照这一规定,“派息日”也就确定为“计税日”了。因此,《补充通知》的出台,印证了笔者此前分析之正确。同时也表明,暂减50%股息红利税政策的出台确实是一项“让利于民”的政策,尽管该政策能带给投资者的实惠很是有限,但其“让利于民”的心还是值得肯定的。也正因如此,我们看到作为原政策最大困惑者的宝钢股份(行情 - 论坛),在新的《补充通知》出台后,将向公众投资者退还多扣缴的税款约8991万元,让宝钢股份的流通股股东感受到政策所带来实惠。
但面对《补充通知》带给宝钢股份流通股股东的这份实惠,笔者不能不说宝钢股份等34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是幸运的。因为,对于6月13日之前实施分红派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来说,他们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就很难享受到这笔退还的税款了。尽管他们所得到的同样是上市公司2004年的分红,但政策的甘露却没有降临到他们的身上。如新兴铸管(行情 - 论坛)公司,2004年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1元,如果减半征税的话,流通股股东每股可少交税0.10元,这对于其当前每股不足7元钱的股价来说,可带来近1.5%的收益。但遗憾的是,由于新兴铸管派息在先,因此,也就享受不到这种减半征收的待遇了。
同样是上市公司2004年的分红派息,但先分红的公司却不享受股息红利税减半征收的待遇,而后分配的公司却享受这种减半征收的优惠,这对于早先分配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政策这种“罚早奖晚”的做法,显然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误导,误导上市公司不要早出报表早分红,而是要把出报表与分红的时间越推迟越好。因此,这种“罚早奖晚”的政策本身是不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呢?
因此,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为了体现政策对所有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公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让利于民”的精神,笔者以为股息红利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应该惠及所有的上市公司,凡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的分红派息,都应享受股息红利税减半征收的待遇。而对于6月13日以前已派息的上市公司,其多扣缴的部分应一并退还给个人投资者,以体现政策的公平原则。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