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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姜业庆
本应打在保险公司和政府身上的板子,却意外地落在了一张仍然子虚乌有的“灾难图”上。
一则来自中央电视台的消息称,截止到2005年06月24日下午4时,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6省、区共有1884.5万人不同程度受灾,紧急转移安置151.5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亿元。一时间,全国上下都把目光聚集在这接二连三的“灾难”上。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灾民们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排,但相对于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言,毕竟只是杯水车薪,当人们把期待的目光投向巨额灾难保险时,却发现在灾难面前,人们很难看到保险商的影子。
当记者将视野投向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的时候,得到的答复却如出一辙:“灾难图”都没有绘出,我们如何做精算、如何承保?即便我们承保了,我们的损失谁来负责?
板子到底该打在谁身上
将损失推在“灾难图”身上,听起来好像有些道理,但问题的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
“其实,‘灾难图’绘制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困难,自清代以来的各种洪水数据目前基本都有,而有关天气、台风等数据,自建国以来的也基本齐全”,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刘新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关键是没有一个部门对气象、测绘、民政、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
这是其一,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道出了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国内商业性保险公司如果承保巨额灾难保险,则会因为保费太高,而导致巨额亏损,因而大都不愿意承保此类保险。
即使有保险公司承保,对损失的弥补也是微乎其微。据悉,湖南特大洪灾发生后,该省各保险公司也立刻展开查勘定损以及理赔工作。截至6月6日的数据,人身保险已向个人赔付22万元,财产保险损失初步评损金额约300万元,已赔付1900元。相对于20亿元的经济损失,商业保险的作用显得微乎其微。而1998年我国的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保险业给付的赔偿金仅30亿元;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保险赔付只有20多万元。
制度保障不可或缺
“要想有效的减少巨额灾难所带来的损失,必要的制度保障不可或缺。”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这样告诉记者,“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分散或化解风险。”
据悉,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计划,特别是地震和洪水保险计划。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研究处一位龚姓研究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备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中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而保监会正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地震局等有关部委协调,力争从财政、税收、立法等方面提供扶持性政策,为地震、洪涝等巨灾保险鸣锣开道。“巨灾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
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加强减灾法制建设,明确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增加减灾投入,建立地震、洪水、核事故等巨灾保险制度。要加快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强对灾害管理的研究工作,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风险评估体系和安全系统的应急规划。
资本市场能否转嫁风险
“可以说,向资本市场转嫁风险堪称化解巨额灾难风险的‘最后武器’也是最重要的‘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副主任许飞琼这样告诉记者“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凡是遇到巨灾,除了依靠国家救助外,各种金融手段如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期货、巨灾证券等会同时发挥风险转嫁的作用,以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
来自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上世纪末,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为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理论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并不仅限于巨灾风险,但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促使了这一领域的率先起步。
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涉及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的价值126.17亿美元基于保险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其中近三分之二是涉及巨灾风险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
有学者建议,如果国内的资本市场目前暂时难以承担巨灾风险,可以将眼光投向海外资本市场,以其完善的证券、债券、期货、期权交易制度,健全的法律监管架构,为中国内地巨额灾难风险证券化提供资本后盾与技术支持。
最终还靠多种途径化解
“除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之外,最终还是多种途径化解。”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刘新立这样指出。
刘新立认为,尽管目前国内设立专门的巨额灾难保险还面临技术上不足以支撑,没有独立的风险标的物,不能构成精算要求的指标。以及承保困难。“一般城里人都不愿意购买,而需要的农村人又没有能力购买。”等情况,但是对于巨额灾难保险,最为关键的工作就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做好气象、测绘、民政、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再就是进行风险分层,如商业保险、再保险、政府、资本市场的各自负担各自的任务。
还有,政府应采取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对商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完善相关再保险机制,建立包括互助保险组织结构在内的多元化保险保障体制同样是应对巨灾风险的良策。
许飞琼则建议,我国巨额灾难保险可大力借鉴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比如,借鉴日本地震保险的做法,由政府充当灾难保险的再保险人,相关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巨灾风险;借鉴美国洪水保险经验,将洪水保险从基本保险中分离出来,对洪灾区实行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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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