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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董事长的公司逻辑 谁启央企老总海外受审门

BUSINESS.SOHU.COM 2005年7月1日09:00 来源:[ 《商务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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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不愿相信侥幸和违法违规是一个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选择。然而,中国航油事件却恰是如此。而中央企业总经理和海外上市公司董事长这双重的身份,也让荚长斌成为第一个在国外被拘捕并有可能陷身囹圄的央企老总

  □记者 王强

  6月8日下午3时,新加坡新达城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二楼会议室,来自全球的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92位债权人高票通过中航油新重组计划,这使得这家昔日“走出去”战略棋盘上的过河尖兵免遭清盘厄运。

  就在中航油债权人大会召开前的几个小时,新加坡警方拘捕了被停职的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荚长斌、CEO陈久霖、财务主管林中山和非执行董事顾炎飞以及李永吉等5名高管。他们将在新加坡被提起诉讼。

  引人注目的是,在这些高管中,荚长斌第一次被明确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荚不但是中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且还身兼其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总经理,其特殊的双重身份和他在中航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备受关注。

  根据随后中航油(新加坡)发布的公告称,公司三名非执行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已经收到通知,他们可能被指控:触犯新加坡《公司法》第157条,未向董事会披露期权交易的MTM(指以市值计价)损失;触犯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331条,未向新加坡交易所汇报期权交易的损失。

  对此,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新闻发言人边晖指出,新加坡警方之所以指控荚长斌,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在救助中航油的过程中,2004年10月20日通过德意志银行出售15%股权的行为存在内幕交易。

  6月9日,新加坡法庭首次对包括陈久霖、荚长斌在内的5位高管“过堂”。出现在新加坡地方法院26号法庭上的荚长斌西服笔挺,神态自若。一位参加了当天旁听的人士告诉《商务周刊》,此次审讯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最终采取哪种法律来审判陈久霖”,所以当天对荚长斌等人并没有具体指控。

  此前,荚长斌、顾炎飞和李永吉三人在交纳了保释金后,已获得保释,荚长斌的保释金是25万新元。

  保释期间,荚长斌一再向新加坡法庭提出允许其离境回国公干,他的理由是:“虽然重组方案获债权人大会通过,但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将重组方案变成现实,我现在的工作应该在国内,应该回国处理具体事宜。”最初,新加坡方面拒绝了他这一请求,但6月15日,新加坡法院批准了荚长斌回北京的请求,同时获得批准的还有非执行董事李永吉,允许他们6月15日可以离境,直到6月22日。但荚长斌的保释金被提高到了100万新元。6月20日,记者从中国航油集团办公室确证了这一消息。

  但对于记者进一步的采访要求,中国航油集团很干脆的回绝了记者:“不可能,荚总出差在外。”

  报告牵出荚长斌

  2004年11月30日,新加坡上市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突然向新加坡交易所申请停牌,并于12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中遭受重创,合计损失5.5亿美元。

  消息甫一公布,全球轰动。英国《金融时报》称,这是一桩自巴林银行倒闭以来新加坡最大的金融丑闻;美国《华尔街日报》则质问道,为什么投资者对巨额损失毫不知情?国内的媒体更是对中国企业境外资产的安全进行了种种反思(见2005年1月5日《商务周刊》杂志封面故事《陈久霖揭秘》)。

  但是,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荚长斌以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作为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第一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则是在半年以后的2005年6月3日。

  这一天,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公布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期权交易巨额亏损事件的最终调查报告。这场持续半年之久的独立调查,首次详细披露了中航油巨亏的原因以及责任归属。正是这份报告,把一直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和荚长斌拉到了前台。

  中航油(新加坡)投机期货巨亏事件曝光后,荚长斌首次露面是在去年12月8日。这一天,新加坡10年来最大的财务丑闻案件的核心人物陈久霖刚从北京抵达新加坡,就被新警方拘捕。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董事长荚长斌在新加坡交易所发布了一份声明,称他对公司45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亏损表示遗憾。同时,作为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总经理,他强调,母公司将支持公司重组。

  但直到普华永道的报告出来前,荚长斌在中航油事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一直模糊不清。

  最早也可以说最权威的有关母公司和荚长斌在此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报道来自新华社。去年年底,陈久霖在保释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危机发生后,国内外多家大企业与中航油集团进行过多次接触,愿意支持新加坡公司解决期权问题,其中英国石油公司(BP)提出了两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2亿美元内的方案,并对新加坡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清盘和谈判。11月,在谈判接近尾声时,BP召集全球董事在纽约开会,审批与中航油集团之间的合作协议,要求集团领导当晚值班,以便最终决策,中航油集团也同意了这一建议。

  陈久霖告诉新华社记者,当晚10点,他给在国内总部值班的一位集团领导打电话请示时,这位领导说应由集团总经理荚长斌决定。而荚当时在党校学习,手机关机。集团危机处理小组成员也都不接电话。“结果,本来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到的利益和减少损失的机会就因此丧失。”陈久霖说。

  但2005年2月,荚长斌在接受国内一家媒体采访时坚定地否定了此事,表示有关中航油集团领导延误时机导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的报道并不符合事实。

  在普华永道的报告出炉之前,中航油集团一直表示,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投机行为并不知情,并声称此事为陈久霖一人“越权操作”所致。

  然而,中航油集团及其高管真的就能置身事外吗?

  2004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新加坡)古柏会计公司受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指派,根据《新加坡上市公司规则》第704(12)条规则,作为特派审计员调查中航油(新加坡)在石油交易中遭受巨额亏损的有关事宜。普华永道审查了大量中航油(新加坡)的文件,包括上百万封电子邮件和上千份主要文件,调查了与该公司有过接触的公司,采访了许多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个人,更主要的是,普华永道在报告中显示,他们采访到了陈久霖和荚长斌。

  历经半年的调查,普华永道的报告认为,中航油集团、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及时地做出处理,是导致巨亏的重要原因。

  荚长斌不知道投机交易吗?

  根据普华永道的报告,中航油(新加坡)的期权投机交易自2003年3月28日就已经开始了。尽管中航油(新加坡)的两位独立董事都承认他们一直都知道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他们也知道公司从2004年初就开始从事期权的交易活动,但是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都声称他们对中航油(新加坡)从事的石油衍生品的交易,包括期权交易一无所知。

  一位中航油集团的内部人士对此显然很气愤,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怎么可能呢,这样推脱责任的方式很幼稚和可笑。”

  普华永道在经过艰难的调查后也注意到,在中航油(新加坡)的年度报告里、董事会的讨论中以及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上,都公布了该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等投机交易的情况。

  荚长斌在接受普华永道的质询中承认,中国证监会是不允许国有企业从事衍生性证券交易的,只允许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而且还必须首先从证监会获得许可证。

  2002年3月,中航油(新加坡)在网上公布了招股说明书,但中国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立即批评了中航油集团,认为中航油(新加坡)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从事石油衍生品的交易。

  对于中航油(新加坡)进入投机领域,普华永道报告认为,2000—2003年,中航油(新加坡)从有形石油交易和飞机燃料采购中所获得的总利润以及利润幅度整体都在下降,同时它的飞机燃料采购业务的佣金也削减了40%。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公司开始更多地强调其他领域的业务,比如衍生性石油交易。

  遭到中国证监会的批评后,中航油集团要求中航油(新加坡)向总公司提交一份自我批评报告,之后由总公司转交给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石油衍生品的交易活动,限制其在衍生品证券交易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但它可以申请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荚长斌告诉普华永道的调查人员,公司董事会和他指示公司立即停止衍生品证券的交易活动,但这种指示“以口头传达”,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发出。

  2002年10月左右,中航油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许可证。该许可证于2003年3月发放。随后中航油(新加坡)通过一封标明为2003年6月1日的信件获得了总公司发放的二级许可证,可以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但显然,中航油(新加坡)并没有做一个“乖孩子”,虽然受到证监会的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仍然继续从事国家禁止的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

  更关键的是,普华永道报告披露,这个事实在中航油(新加坡)2002、2003年的年度报告和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中都被披露出来。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8日该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公司在2004年4月发布的《财务报告》中(也是《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一部分)也披露了公司在从事期权交易业务。

  所以,普华永道认为,2004年年初,公司董事(包括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已经知道或者说应该知道公司仍然在从事石油衍生品方面的期权交易,但公司董事会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他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荚长斌,有很多机会获知公司仍在从事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的情况,因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他的职位和职责使得他都有可能掌握此情况;而且由于非执行董事李永吉知道期权交易的事情,而李在中航油集团中就是负责向荚长斌直接汇报情况的。

  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也成了“摆设”。因为没有人告知独立董事有关2002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样也不知道荚长斌是否要求公司停止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谁隐瞒了真实的信息?

  今年1月5日,美国三家律师事务所代表购买了中航油(新加坡)股票的客户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的集体诉讼状。在他们联合起草的诉状中称,他们之所以提起诉讼,是由于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条款”的相应规定:“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原告方认为,中航油实际存在的不实陈述行为使得合理的投资者作出了错误判断;而原告的交易又是在真相披露之前进行的。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起诉了中航油的高管——董事长荚长斌和首席执行官陈久霖,认为他们利用职位而操纵季度财务报告等公司文件,并隐藏了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根据已披露出来的事实,随着2004年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新加坡)的追加保证金也不断增多。当2004年10月初油价飙升到历史高位时,公司经过1月、6月和9月的三次挪盘之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无遗。当时,公司动用了所有能用的金融手段和现金资源来支付追加保证金。

  普华永道在调查中也最终发现,至少从2004年10月9日到11月27日,也就是从陈久霖正式向公司董事长以及其他集团提名董事报告事情真相那天起,就没有人向公司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公布公司所面临的财政困境,与此同时,公司的股票交易仍在进行。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知道此事件,已经是7个星期以后了。

  2004年10月9日晚22时,陈久霖向总公司执行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关于解决巨额账面亏损问题的请示》的求救报告向集团表明:由于油价急剧上涨,公司面临巨大的亏损,按照当时的高油价来算,亏损达到1.8亿美元;如果情况无法控制,公司将面临着清算的危险。陈久霖当时提出,公司需要1.3亿美元资金来支付追加保证金,但如果油价上升到55美元/桶,就需要2亿美元资金了,而且损失将达到5.6亿美元。

  在求救报告中,陈还强调,如果公司能够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未实现亏损将可以下降,当油价下跌时,甚至可以完全消除;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交易对手可能会动用法律手段起诉,届时将导致公司最后被清算;公司将很快对外公布财政状况。根据新加坡的惯例,未实现亏损也必须公布。如果公司真的将事实公布,公司将面临着同样被清算的命运。

  2004年10月11日,陈久霖又向总公司递交了一份更加深入的报告。称如果将公司的损失公布,会不利于将公司从目前的困境中解救出来,因为公司的股价会崩溃,公司也将被清算。因此陈久霖督促总公司不要公布亏损,并且将此事的讨论范围仅限于总公司执委会和财会部门。

  而另一方面,中航油(新加坡)第三季的财报按照计划应该于2004年11月发布,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陈久霖试图隐瞒真实信息的建议显然影响到了总公司高层。当年11月12日,中航油(新加坡)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公布,声称公司仍然盈利。同一天, 公司仍对外宣称,公司“大有前途”。

  直到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才向股东发布公告。普华永道报告中认为,这期间,公司有多次机会发布上述公告,比如在中航油集团出售其持有的15%的股份时(2004年10月20日);在公布三季度财报时(2004年11月12日);在中航油集团取消支持公司收购新加坡石油公司的股份时(2004年11月24日)。但每次机会都被错过了。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母公司的中航油集团也并非无所作为,其在2004年10月10日立即成立了危机处理小组。该小组由陈久霖负责,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李永吉、顾炎飞和总公司新闻发言人边辉。荚长斌也在调查中承认,从2004年10月10号到11月28日,总公司的执委会总共召开了11次特别会议来寻找途径克服危机。

  “但现在看来,至少在信息披露上,他们选择了一条错误途径。”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总公司内部人士说。

  至为关键的股权配售

  2004年10月16日,位于北京朝阳区马甸附近的中国航油大厦召开了一场重要的紧急会议,这是一次几乎所有中航油集团公司高层都出席的党政联席会议,目的依然是研究如何找到解决中航油(新加坡)巨亏危机的办法。

  记者很难更详细了解到当时会议的具体情况,但很显然,这次会议后集团高层达成了某种共识。

  因为,随后的10月20日,中航油集团公司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把集团所持有的75%中航油(新加坡)股份中的15%通过德意志银行提前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德意志银行以每股1.35新元的价格,把该15%的中航油股票配售给了50多名投资者,配售价格比市价低14%。中航油集团公司筹得1.07亿美元。

  中航油集团在配售股票时表示,集资是为了资助收购活动。然而根据陈久霖去年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交的宣誓书,中航油集团集资的目的,是要协助公司补交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暗中用于补仓。

  而此时,包括荚长斌在内的集团高层显然已经知道了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但在配售过程中,中航油集团并没有披露巨额损失的情况。

  事后,协助中航油集团配售股票的德意志银行也公开表示,它是在前者保证公司财务状况健全的情况下安排配售计划的。银行在承接这项交易之前对该公司进行了审核,并审问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前是否有任何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构成显著的影响,而对方的答案令德意志银行有信心去执行这次股票配售。

  在完全处于被蒙蔽的状态下,获得中航油集团配售的投资者也很快发现自己被“涮”了,这是一次不折不扣“欺骗投资者的配售”。

  事实上,在2004年10月9日陈久霖给集团汇报有关巨额亏损的报告中,即提到了上述配售的办法。这份报告里,陈久霖给他的上级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中航油(新加坡)和总公司之间签署一项协议,将期权的持仓以一种“背靠背”的方式转到总公司名下,这样公司的账目显示就不会亏损,当然也就不会受到影响;二是接管期权的持仓量以后,总公司可以监控市场,并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削减损失,甚至有可能将损失削减为零;三是如果必须实现亏损,为了保证总公司不承担损失,总公司可以将中航油(新加坡)的部分股权出售给战略投资者,但同时总公司仍然保留为公司最大的股东。

  很明显,第三种方案引起了集团决策者的最大兴趣,并做出了一个明显有违法风险的决定。他们似乎忘记了,在严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面前,这种明显欺骗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行为,肯定会要有人为此受到惩罚。或许他们根本不相信,作为中央企业的中航油集团和有司局级行政级别的高管“干部”,会因此而受到异国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实习记者刘婷对本文亦有贡献)

  官员董事长的公司逻辑

  中国缺少的不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而是对于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以及对行政式管理思维的颠覆

  □记者 王强

  “希望用我们的损失,唤醒更多国企的觉醒,才不枉我们交了昂贵的学费。”这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经理荚长斌在保外候审前曾说过的一句话。

  这可以理解为是荚长斌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发生后的忏悔之辞。但是,昂贵的学费真能唤起其他国企的觉醒吗?

  普华永道对中航油(新加坡)的调查报告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在每个级别中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独立地多问一些问题, 或是稍微深入地钻研一下,又或者是试图将情况了解得更全面一些,那么巨亏的灾难都很有可能得到避免。

  已经习惯了国内市场环境下的公司治理模式和行政式管理思维的国企高管们,在国外更加严厉的法律环境面前,往往会有“路径依赖”。从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以及该事件的善后来看,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高管的行为,不过是国内行为习惯的海外延伸。

  谁的董事会?

  2005年6月3日,中航油(新加坡)发布公告称,公司完全接受本次事件有许多教训可循的观点,这些教训将被用于未来的实践中,以确保此类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公司认识到管理和治理水平需要提高。

  但这种笼统的说法很难使外界知道问题的真相以及严重程度,人们的第一个疑问是,作为在新加坡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新加坡)拥有足够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董事会有没有发挥作用?

  从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会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内部人控制”问题很严重。

  2003年的一次股权变动为此埋下了祸根。当年4月23日,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把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航油集团持有了中航油(新加坡)75%的股份。与这次股权转让一起进行的变动是,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的高管,除了荚长斌和陈久霖,全部离开董事会,而由中航油集团的相关人员来担任,其中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成为母公司提名的非执行董事,作为母公司总经理的荚长斌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这种情况不是说不可以,但一般情况下,由母公司总经理亲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权限上往往会出现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中心主任高明华认为,近些年出现的母公司与其上市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操作,都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不规范的权利关系有关。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董事会里的表决权来体现,而且重大决策和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董事会集体决定。但在中航油(新加坡),董事会却长期处于虚置状态。

  2002年3月14日,中航油(新加坡)董事会曾批准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借鉴国际上主要石油公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手册》,该《手册》为公司架构了一套层层上报的风险管理框架,即部门负责人→独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独立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最后上报给公司董事会。

  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公司的很多决策和信息并没有到达董事会。记者调查得知,为了避免造成实际损失,从2004年1月到9月,中航油(新加坡)对自己投机的石油衍生品交易进行了三次挪盘交易,普华永道的调查指出:“这些挪盘交易从来没有通报给董事会,也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批准,独立董事显然对此事也一无所知,所有这些都表明公司在监管方面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

  在风险控制方面,作为公司董事长,荚长斌和其他董事会成员也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公司虽然制定有《风险管理手册》,但普华永道调查后发现,《风险管理手册》中并没有提到如何防范期权交易的风险,其中没有规定期权交易的权限,没有区分期权买卖之间的不同,没有明晰各种期权的不同性质以及他们所隐含的危险,没有设立对冲风险的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下跌趋势。

  按照正常情况,公司的董事会或是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司的期权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由公司董事会来批准与公司业务范围有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董事会成员还应当了解公司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内容,以充分认识到该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但遗憾的是,从公司董事会2002年3月14日的会议记录中来看,当决定采用《风险管理手册》时,公司董事会至少在当时认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这些内容,而且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无法指出《风险管理手册》中的不足之处。后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会再去研究过这部手册。

  可怕的“路径依赖”

  以这些高管的智慧和经验,不会不了解中、新两国国情不同,也不会不了解两国的执法力度差异极大。但习惯成自然。

  “中航油(新加坡)如果是在国内上市,问题可能还暴露不出来,或者不会这么早暴露出来,也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高明华认为,陈久霖和荚长斌最初很可能都不会想到,新加坡的法律会有一天追究到他们。

  在国内,公司高管们早已经习惯了特有的市场环境,包括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执行不力的法律法规。在中国股市,母公司抽空上市子公司、重要信息不披露、欺骗投资者和内幕交易司空见惯。

  显然,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中,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母公司的高管们,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下,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和管理习惯。

  “在这些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上,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的依然是直接控制,而且更多的是行政命令方式。”高明华说,“这样的结果,肯定会架空董事会,使既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瘫痪状态。”

  在规范的市场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二者的联系纽带是董事会,母公司只能执行自己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高明华注意到,在中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特别不规范,母公司往往把子公司当成一个分公司来看待。

  中航油(新加坡)巨亏内幕被曝光后,母公司在善后过程中,也明显在沿袭国内某些旧有的思路。在明知上市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却隐瞒投资者,配售股份。中航油(新加坡)巨亏事件及其新加坡政府的处置方式,已明白无误地发出警告:所有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这是一根碰不得的高压线。但母公司高管在善后工作中却视而不见,仍然甘冒风险。

  在国内,公司高管总认为,冒风险的事情和内幕交易很难被揭露出来,即使被揭露出来,触犯法律的成本较低,但获得的收益却很高。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很清楚地暴露出这些高管们的固有认识被带到了境外的市场环境里,并指导了现实。

  身兼母公司总经理和上市公司董事长双重身份的荚长斌,在任职中航油集团公司以前,很长时间在中国民航总局任要职,据说工作很出色,此后,他与很多司局级官员一样,赴中央企业担任总经理要职。

  工作性质、职位和称呼变了,但官本位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式管理方法却常常没有随之改变。“在中国很多中央企业,内部的官僚体制与行政体制没什么区别。”高明华指出,“更可怕的是,这些东西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被顽固地带到了国外。”

  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的善后过程中,中航油集团其实一直在寄希望通过行政方式和外交途径使问题在国内解决。集团曾向新加坡法院申请免受起诉的豁免权,理由是因为该公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拥有并受其监管”,因此应被视为一个“政府部门”。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政府部门可以不受法庭程序的约束。但5月份,新加坡法院驳回了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豁免申请,认为其活动主要是商业性的。

  谁来补上漏洞?

  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也对中航油母公司在此事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表示关注。中航油(新加坡)事件曝光后,国资委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中央企业认真吸取教训。国资委政策法规司也在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损失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意见中称,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国资委将“法办”负责人。

  但有专家认为,这种事后惩戒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目前在央企组织和治理模式下,央企高管的管理是通过中组部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一局进行的,高管的真实身份还是国家行政人员,最多是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国家行政人员。这些人不可能真正承担起企业组织整合、财务承诺和战略控制的职责。

  高明华对目前国资委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全球招聘同样不以为然。他建议,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时候,必须了解国际市场的规则,尤其要注意了解所投资国的市场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高管人员的任命问题,从上市的当地市场或者全球范围内招聘总经理当然不错,但招聘工作不应由国资委负责,而均应该由其董事会来聘任。

  “一旦高管人员出了问题,董事会是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很容易划清。”他说,“而如果是由上级——比如国资委来聘任,高管出了问题,谁来负责?董事会有理由不承担责任,因为不是董事会聘任的,但显然国资委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另一个引起外界注意的问题是,相对于新加坡方面的态度和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行动,中国方面并没有采取更具体的措施。近年来,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和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治理漏洞和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多。如何堵塞漏洞,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中航油这样的悲剧,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也没有一套迅速的应对机制和立法机制。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反应就迅速得多。“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尽可能堵塞可能出现问题的漏洞,使其成为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最为严厉的一套法案,被看作是美国新资本市场监管时代开始的标志。在该法案中,即明文规定,上市公司CEO和CFO应对公司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负责,有欺瞒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从公司微观层面上看,董事会能不能真正负起责任,与政府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中国的国有企业已经习惯了直接的行政任命方式,而缺乏对任命经济效果的考虑。

  “必须让董事会成为真正的董事会,让董事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高明华强调,如果国内体制不顺的话,国外上市的子公司是很难成功的,“所以,母公司必须首先转换体制,而母公司的出资人——国资委也必须转换观念。国资委对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均应按照规范的市场规则来行事,而不是套用传统的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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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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