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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会议召开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3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帅建伦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㈠出席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97608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07%。
    ㈡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㈠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㈡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㈢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㈣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㈤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㈥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王卫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任家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㈦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㈧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㈨审议通过了《公司继续委托四川大邑莱特公司委托经营本公司成都二子公司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㈩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佳木斯量子经贸公司、北京佳纸雪松纸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十一)审议通过了《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79760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盛律师事务所尚方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关于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下称"本所"),接受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纸股份")的委托,指派尚方剑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佳纸股份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佳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佳纸股份已于2005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三十一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200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发布了佳纸股份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05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5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佳纸股份会议室召开佳纸股份200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公告分别公布了本次股东会议原定审议的下列事项:
    1.审议《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6.审议《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7.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审议《公司继续委托成都大邑莱特公司委托经营本公司成都二子公司的议案》;
    10。审议《公司与佳木斯量子经贸公司、北京佳纸雪松纸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告地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名,代表股份 79760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二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和二届三十二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列明的事项:
    1.审议《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6.审议《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7.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审议《公司继续委托成都大邑莱特公司委托经营本公司成都二子公司的议案》;
    10。审议《公司与佳木斯量子经贸公司、北京佳纸雪松纸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佳纸股份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
    1.审议《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 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选举任家华先生为公司董事,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公司继续委托成都大邑莱特公司委托经营本公司成都二子公司的议案》,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公司与佳木斯量子经贸公司、北京佳纸雪松纸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79760827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佳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是普通议案,赞成票均过半数,均获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佳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见证律师:尚方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