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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记者 杨小丹) 今后,给消费者摄制或加工的照片,经两次返工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未按约定时间交件,每延迟一天,将按约定的票面价格的10%进行赔偿……7月1日,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出台了《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规范》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有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做虚假广告宣传、强拉顾客拍照等8种行为。同时,《规范》还对赔偿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对于摄制或加工的照片经两次返工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要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于消费者认为有特定意义的珍贵照片而提出保值服务的项目,如果经营者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要求,要按保值额予以全额赔偿,并退还服务项目的所有收费。
此外,《规范》还对拖延交件时间的赔偿作了规定。未按约定时间交件,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每延迟一天,经营者按约定的票面价格的10%进行赔偿;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没有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为顾客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等,在一年之内出现开胶、变形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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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