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面对洪灾,人们想得多的往往是洪水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殊不知,洪水保险更重要的是应该发挥其对于洪泛区洪水风险的管理作用。
6月初,湖南省发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灾害,400多万人受灾,截至6月8日死亡96人,失踪38人;6月10日下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宁安市沙兰镇遭受百年不遇的山洪和泥石流灾害,截至目前已造成92人死亡,并有17人失踪。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亿。灾情发生后,国家下拨救灾款,各政府部门积极指挥抗灾救灾。连年的自然灾害,已使国家的财政负担成上升趋势。巨灾面前,本该起着重要经济补偿作用的保险资金却明显介入不足。目前湖南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赔付不过区区几百万元,与数十亿的经济损失相差甚远。
实 质
洪水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为了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洪水保险是一种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分担风险的保险模式。在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由受洪水威胁的人群、企业等出资参保。当洪水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执行机构将对参保的人群、企业等给予赔付,政府将对保险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开展洪水保险,必须有这样的鼓励和扶持。这是因为由于洪灾的不确定性,群众与地方政府对参加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洪水保险承保范围是较大的地理区域,一旦发生大水,保险公司又面临着巨额的过于集中的赔付,风险较大,所以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单独开展洪水保险,必须由政府提供部分财政及技术支援来开展。
作 用
洪水保险的实质决定了洪水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
第一,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减少洪灾损失的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这实质上就是洪水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其次,也是笔者认为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洪水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灾害补偿固然重要,但更为积极的措施应该是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将洪灾发生的风险降到最小。由于洪水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洪水风险大小来确定的,水灾风险较大的地方,保险费率相对较高,即与水灾风险小一点的地方比,这些地区投保的费用相对较高,而获得的赔付相对较低。这样就能用经济手段来平衡开发,对洪水高风险区的盲目开发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政府作为洪水保险的参与方,亦可为洪泛区居民提供洪灾讯息,维持良好的土地及水文环境,避免过度开发,以使居住环境与自然界维持长久的平衡关系。
管 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洪水灾害严重的国家,洪泛区居民约为五亿,一旦发生洪灾,受灾人口将以数百万计。而且,洪泛区居民一般经济实力较差,无力顾及保险,法制观念与保险意识较弱,因此在我国推行洪水保险的困难还是较大的,也不宜照搬国外的作法。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洪水保险,应根据我国国情,采用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参与支持、现有保险公司代理的国家洪水保险体系,在实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展开。
首先,洪水保险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险种,大的洪灾一旦发生,受灾区域内赔付对象占投保群体的比重很大,在局部区域发展业务、资本有限的私营保险公司往往难以承受。必须借用国家的力量在全国推行强制性洪水保险,在更大的范围里调济使用保险经费。同时,作为国家财政补贴的非赢利性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也必须是国家专项管理的。
其次,洪水保险必须全国性的强制推行,才能有效地起到风险管理的作用。全国性推行的原因在于洪水保险的特殊性,洪灾的受灾面较广,必须在全国的大范围里才能有效地分散洪灾风险。这里的强制性并非是针对保户,而是针对地方政府的。洪泛区管理是政府行为 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实施。但地方政府未必肯下力气作好这项既得罪人又不易见到短期效益的工作。这里可以参考国外的作法,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采取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洪水保险计划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社区中个人参加洪水保险的先决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压力:不加强洪泛区管理就失去中央政府的救灾援助,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洪水保险计划达到分担中央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洪灾损失的双重目的。
再次,洪水保险必须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笔者认为,仅仅“鼓励”还不够,必须制定专门针对洪水保险的洪水保险法,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才能将风险管理体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
最后,可由洪水保险计划支持建立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体制,从保险系统获得和汇总灾情数据,进行精细的分析和宏观的评估,并分享与灾害相关的各类基础信息如社会经济现状、地形、洪水风险图、雨情、水情、防洪工程运用情况等,从而更好地对洪灾风险进行管理。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洪水保险”,共找到
38,420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