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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2日,正虹科技收到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关于正虹科技与中国四方
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1、解除正虹科技与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及2003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将共管帐户上的11500万元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
给正虹科技;
    3、本案仲裁受理费1163550元,处理费232710元,共计1396260元,由中国
四方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收取的受理费100000元,由中国四方
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公司按仲裁书所裁决金额收回上述违约金,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
仲裁费、律师费、税金后将会使公司利润利润有较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