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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证券报》就保荐机构的工作表现问题对第二批42家试点公司中的14家公司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的公司对其保荐机构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认为保荐机构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其中13家公司对保荐机构给予了正面评价,只有1家公司表示不愿评价。而在这13家给予正面评价的公司中,表示“很满意”的有9家,表示“基本满意”的有4家。调查还发现,上市公司最看重保荐机构三方面的条件:一是研发水平和定价能力,二是职业操守和勤勉程度,三是沟通渠道和能力。从目前来看,对于前两项,上市公司普遍满意度较高,但在第三项上,部分机构得到的评价不高。比如,在研发水平和定价能力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认为,保荐机构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帮助公司制定客观合理的对价方案。在职业操守和勤勉程度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认为,保荐机构能够遵循保密原则,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材料的制作,能够与公司保持密切合作。而在沟通渠道和能力上,约七成公司认为,保荐机构能够利用手中的投资者渠道,帮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但也有公司表示,保荐机构的投资者资源略有不足,沟通手段和经验也有所欠缺。
能获得试点公司的满意,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保荐机构的呕心沥血能获得试点公司的认可,这不仅是对保荐机构工作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保荐机构的保荐费收入就有了保障,而且,凭着“试点公司满意”的美名,这保荐机构就可以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开展股改保荐业务了,从而捞取更多的保荐费进帐。
不过,作为一名中小投资者,当笔者从7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上读到这篇题为《试点公司对保荐机构基本满意》后,笔者的心情却并不轻松,甚至可以说是格外深重。记得在阶级斗争的年代里,有一句话很是流行: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另外还有一句话也让人记忆深刻:劳动人民的开心之日,就是阶级敌人的难受之时;阶级敌人的开心之日,就是劳动人民的受难之时。当然,在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关系,并非敌我关系;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不是敌我矛盾。但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在涉及到补偿问题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冲突的。非流通股股东多得一点,流通股股东就得多亏一点;流通股股东想要少亏一点,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少赚一点。因此,既然是试点公司对保荐机构的工作表示满意(这背后当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非流通股股东的满意),那当然意味着是非流通股股东达到了“多得一点”的目的,如此一来,这流通股股东是不是就得“多亏一点”了呢?因此,试点公司是对保荐机构满意了,但流通股股东能否对保荐机构的工作表示满意呢?
笔者以为,保荐机构的工作关键还是要让流通股股东表示满意。首先,这是由“国九条”的精神决定的。因为“国九条”明确规定,在积极稳妥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是由保荐制度决定的。从《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推出的目的来看,其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他们是市场里的弱势群体,因此,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保护的就是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三,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南京再次强调指出,股改方案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合理要求。因此,从这一系列的保护与高层负责人的讲话里,流通股股东对股改工作的满意与否,应是检验股改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保荐工作是为股权分置改革保驾护航的,因此,保荐机构工作的好坏与否,流通股股东满意与否应是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
但令人遗憾的是,保荐机构的工作尽管得到了试点公司的认可,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却是难以满意的。而之所以如此,正如笔者5月24日在《搜狐财经》上所刊发的《保荐机构为何会站错队?》一文中所说的那样,保荐机构一屁股坐到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怀抱里去了,成了非流通股股东的代言人及利益捍卫者。以至流通股股东对保荐机构的工作难以满意。而这种不满意最主要地表现在对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的不满意上,这其中又尤其表现为对蓝筹股股改方案的不满。据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于大盘蓝筹公司的股改方案,有68.75%的投资者表示不满意,21.38%的投资者认为一般,表示满意的投资者只有9.87%。而上海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多数机构对于大盘蓝筹方案公布的后市影响明确表示担心,对价比例过低、支付方式不合理以及市场影响不佳成为流通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声称不乐观的主要原因。一位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认为,大盘蓝筹的方案总体都要低于市场预期,导致市场曾经憧憬的“好公司、好方案”的预期落空。
正如前文中所述的,流通股股东的满意与否是股改工作成败与否的标准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流通股股东满意与否同样是保荐工作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不能只是为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满意,同时更要获得流通股股东的满意。如果流通股股东不能满意,那么,这保荐机构的工作就不能认为是称职的。也正因如此,保荐机构的出发点必须转移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中来,要让流通股股东满意。否则,这保荐机构的存在也确实成为一种累赘。因为笔者相信,不要保荐机构,不用支持保荐费用,不用支付对价而让非流通股直接上市流通的方案,更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拥护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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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