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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苏曼丽)7月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规定,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的许多月饼厂家和协会对这第六条规定产生质疑,纷纷表示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还将给月饼厂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中国焙烤食品协会事理长朱念琳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告中第六条规定缺乏法律支持,与其所依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出入。
国内一月饼生产企业的总经理昨天向记者抱怨说:“在月饼销售上都会搭售一些小商品,到这个时候,月饼的包装都已经设计生产好,开始做月饼了,现在来了这么一个规定,我们是措手不及,如果换包装就意味着几百万元的损失,而且现在换时间上也根本来不及。”一个中型包装企业的经理也表示如果现在返工,按照国家的规定企业将会损失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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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