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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各级政府不约而同地运用了税收政策,通过对二手房买卖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房地产市场炒买炒卖行为。但是,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萎缩,各级政府又不约而同地取消了二手房买卖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人们不禁要问,征收个人所得税到底是谁的权利?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取消房地产买卖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所得税法律效力层次最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交易所得除法定的扣除额之外,应当缴纳所得税。
如今,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决策过程。针对这种反常的现象,财政部有关官员反复强调,地方政府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擅自减免税收。但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这种减免交易人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至少说明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脑海里,法律意识尚未树立,国家的法律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在法制社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来实现,中央的各项调控政策也主要依靠法律来巩固。假如法律的尊严不能得到维护,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其是,那么,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就很难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正常的利益博弈也会大量存在。所以,要想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必须首先维护法律的尊严,强调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不仅仅是为了贯彻中央的调控政策,从更深层面来看,强调法制的重要性,其实是在改变过去有的传统的思维定势,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念。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如果没有建立在宪法和法律平台之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允许地方政府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自为政,那么必然会出现利益失衡的现象。在过去的改革中,确实出现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结果。如今,在房地产市场过热、中央政府严加调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这是值得认真对待的现象。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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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