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1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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