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人员日前在宁波回答来自香港机构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H股持有者无权取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含H股的A股公司只要向A股持有人支付对价即可。
申银万国研究所认为,对价的法律依据是发行A股时,《招股说明书》上有承诺,发起人股不上市流通,现在要解决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要取得流通资格,它改变了招股时的契约,所以,非流通股股东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行H股时,《招股说明书》上并没有发起人股份不可以流通的承诺。其次,解决股权分置后,原来公司的非流通股是在A股市场流通而不是在H股市场流通。第三,H股的发行价大部分在净资产值附近,发行时溢价水平很低;而A股发行时的溢价水平往往较高,为发起人股份的股东权益增值做出了很大贡献。
他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可以把H股摒弃在外,相应提高了A股的投资价值。目前,以总股本加权平均计算,A股相对H股的溢价水平大约在26%。如果含H股的A股平均能取得10送3股的对价而H股没有,则含H股的A股投资价值已经超过H股。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对价”,共找到 9,833 个相关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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