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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竞业禁止”,前员工被判定向美敦力支付违约金
市场竞争激烈,员工“跳槽”现象频频上演:羽翼丰满的员工另谋高就,成为竞争对手的座上宾,让公司颇为头痛,因此与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近日,一场关于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的双方分别是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公司和其前员工蔡某。法庭最后裁决蔡某为美敦力竞争对手工作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马上停止为美敦力竞争对手工作,并向美敦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316元。
2004年7月,蔡某应聘到知名跨国企业美敦力任技术代表,并签署了员工协议。协议第7条约定:在结束与美敦力的聘用关系后一年内,在无美敦力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如蔡某“跳槽”,不得到类似行业就业,并应保守商业秘密。如果蔡某因受本协议限制,而不得不放弃能为美敦力竞争者工作的机会,美敦力将给予经济补偿。
协议第9条规定,若蔡某违反第7条的离职限制约定,蔡某应向美敦力支付其离开美敦力时当月基本工资12倍的违约金。
但是,就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半年不到,蔡某忽然辞职,转投到美敦力的竞争对手公司门下。虽然美敦力向蔡某发函,指出此行为违反了当初签署的员工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但蔡某置之不理。
劳动仲裁机构裁定蔡某违约,蔡某不服后诉讼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蔡某与美敦力签署的员工协议有效,蔡某为美敦力竞争对手工作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庭最后裁决蔡某停止为美敦力竞争对手工作,并向美敦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316元。
主审法官表示,“竞业禁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
专业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等专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自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劳动者擅自离开单位从而侵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时,单位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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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