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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被视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草案公布三天后,舆论在充分肯定这一举措时,也有人提出,草案文本内容过于专业,普通老百姓看不明白。有人感叹: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
确实,不要说文化程度较低的民众,即使受过非法律专业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对草案中一些专业名词有准确的理解。如: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等等。但是,因为很多人看不懂专业名词,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就没有意义么?或者说,给这部法律草案提意见的权利可能被法律专业人士垄断?
我以为,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数次修改的草案,已经在表述的通俗、明白方面作了相当的努力。但是法律草案毕竟是一份法律文本,它不是一份讲演稿,也不是一份新闻稿。其行文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必须要用法律语言,使其表述更加严谨、准确。这和立法语言“平民化”或“专业化”没有太大的关系。每个法律专有名词,都是经过长期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以及法学研究锤炼而成的,不可能任意找相近词去替代。比如说,一个人合法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只能用“物权”来概括才最准确、最没有歧义,即使采用“平民化”立法语言也只能如此。
每个人,不管其贫富状况如何,都会和物权打交道,但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有关物权的法律概念。就如每个人都要坐车走路,但不是每个人对交通法规理解得很透彻。法律以及相关的职业专业性很强,人人都有是非曲直的基本概念,但不经专业训练不可能人人对法律概念能准确理解。这也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争讼于庭时往往求助于律师的原因。而将这部法律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就是要让有关《物权法》的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让普通公众在看上去高深的专业名词和鲜活的现实之间,找到对应点。只有草案公布了,公众才会去关注、议论,这也是个自觉或不觉的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
因此,我以为草案公布后,能征求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草案的公布和宣传本身就是一次最好的普法,让公众感觉到这部法律和自己生活联系是何等紧密。因此不能因为相当比例的公众读不懂文本内容,就否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价值和意义。
让公众对草案的法律名词,从陌生到熟悉有一个过程。当然,有关部门除了公布外,还要主动地加大宣传力度。而用合适的新闻形式,向公众介绍、解释这部法律,让它变得通俗易懂,则是媒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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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