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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两个美国记者来上海采访拆迁户。他们最感兴趣的是“钉子户”这个词,并围绕着这个词做文章:人怎么成了“钉子”,政府怎么拔“钉子”,“钉子”又怎么抗拒等等。
其中一记者来自美国西部一个小镇,称自己的家乡是天堂,后来又说到有一条公路从小镇穿过。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自然就这样发问了:你们修公路,政府不动迁吗?回答说,要的。有人不想搬吗?是的。有人认为赔偿不合理吗?是的。也有被强制执行的?是的。但没有“钉子户”。
在他们的简单理解中,“钉子户”就是把自己“钉”在家里不动,警察来了也不动,甚至在身上捆上炸药原地爆炸。这是一种极端的抗议行动。在美国,有拆迁争议时,恰恰相反,当事人动得比谁都快:找律师,跑法院,开业主会,向媒体发言,等等。
这几天全国人大将物权法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我又想起了那次讨论,更加明白了这其中的区别:当物权纠纷发生时,一个是行政的途径,上对下发命令,没有什么好讨论的,只好化身“钉子”以抗议;一种是法律的途径,即是打官司,当事双方可以平等地争论。有独立的第三方等着你去辩论,你干吗“钉”在自己家里不动呢?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拆迁征地及其补偿标准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我说物权法最重要的是对物权问题给出了法律的途径,听起来像是一句废话,其实不然。
法律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由于程序阙如的传统,我们更关注实体,比如法律文本中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当然这很重要,也是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但是我很有理由怀疑,很多民众并不自觉其义,不过以为政府对此又有了新的规定,而不是从此可以和政府就这个问题打官司了。打官司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无论怎样征求意见,都不会有一个完美的法律文本,但得有个说理的地方。
我更不明白专家为什么也这么糊涂:“国家规定”是行政行为,“合理补偿”是法律要求,这二者是怎么搅到一起的?这几天有不少论者对此提出了批评,但很少有人指出这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分。“妥善安置”更是一个莫名其妙的话,如果拆迁户已经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何来“妥善安置”之说?这完全是习惯了“安置百姓”的行政传统的一个官僚主义话语。
除了行政,我们对物权的传统解决办法中还有道德,比如邻里谦让、拾金不昧等等。皇权时代的王法,总有大一统的倾向,即融合司法、行政和道德为一体。现代法律制度不等同于王法,它并不代替道德,所以说规定拾物取酬和拾金不昧相抵触也是糊涂话,是在传统王法的思维惯性中说话。法律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选择途径,而且是在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条选择途径,但面临具体问题时,你当然可以选择道德的途径,甚至宗教的途径。
虽然过去也有民法通则等,但是系统地全面地走法律的道路,而不是行政的,或者道德的,仍是物权法最重要和最新鲜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首先是一次思维观念和行事方法的训练。
法律文本的出台,仅仅是完成了万里法律长征的第一步。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和舆论环境,没有让“钉子户”动起来的法律程序,那它和一个死板的行政规定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 责任编辑: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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