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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住房包括房改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房等,以化解个人房产转让税收中标准模糊的问题
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北京市在考虑对一些特殊住房采取特殊措施,如房改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房等,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这部分住房在交易中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税收政策。”
昨天,在中国税网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合举办的“房地产业如何面对税收挑战”主题的研讨会上,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处处长金宝福作了上述表示。
继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后,国税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2年以上后,转手交易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都作了营业税方面的规定。
金宝福处长在介绍政策执行以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时表示,国家这些政策出台的目的是稳定房价,抑制投机,引导正常投资,而不是单纯的降低房价。由于北京市原来的炒房行为不是很严重,房价也不是高得夸张,所以,政策对北京市的影响不大。
但是,在征收个人房产转让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很多问题都是税务机关始料未及的。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处副处长查力刚向记者介绍说,5月18日接到《通知》,6月1日就开始执行,时间上比较仓促,到了6月7日国务院派检查组检查执行情况时,各个区都反映了不少问题。
查处长说:“比如有的房产,已经购买了很多年,只是房产证最近才办下来,现在要转让,是否按新政策处理?”还有,尽管北京将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界定为140平方米以下,可是,在北京市中心地段和偏远的延庆地区,同样的150平方米的房子是否都应确定为非普通住宅?
金宝福处长表示,他在工作中也同样面临着这些难处:房改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房等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执行政策?城区的平房如何计算容积?以前很多单位的房改房都有超过140平方米的,是否在转让中,应按照非标准住宅征收营业税?
在总结出现的诸多问题后,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商讨对策,并形成了文件上报给北京市政府。据查力刚介绍,上报的文件中,将房改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房等类型房产,无论年限和面积大小,都列入普通住房范畴,享受普通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于因多年前购买的非普通住宅发票丢失,无法核实当年价格而无法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金宝福处长表示,税务机关正在有计划地准备与一些专业的评估机构合作,由评估机构估算出当年的购入价格。金宝福处长透露,这个计划也是上报北京市政府的文件内容之一,在等待市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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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