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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因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打包收取保险、律师、公证等费用引发的诉讼昨开庭
向银行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签借款合同,必须要先交纳保险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而保险公司、评估公司等一连串机构都是银行找来的,借款人为顺利借款,毫无选择。一名采用按揭方式购房、同时又是执业15年的律师认为,银行此举侵犯了他的消费选择权和知情权,昨日与银行对簿公堂,要求退还费用。
到银行办按揭交费一串串
银行办按揭该不该打包收费?部分专业人士向记者谈了自己的意见。
贺先生是一名执业15年的律师,但最近自己却惹上了一件麻烦官司。他一家子原在广州市环市东路租房居住,由于租金价太高,他想自己买一套房子。2003年1月10日,他向某银行提出了购房贷款申请。2003年4月,银行同意了他的申请,准备与其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贺先生将自己刚通过竞拍买回的房子作为抵押,银行方面提供给他一份格式合同,银行营业部为他代办了金额为14.7万元的贷款手续。不过,合同后面的一条规定让他傻了眼:要办妥贷款手续,他还须交纳保险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查案费等共计5159元。
面对贺先生的疑虑,营业员拿出一摞分别为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称上述费用都将经由银行交给这些公司,银行只是代办代收。
无奈交费5000元获得贷款
贺先生凭着职业敏感提出:谁委托这些机构办理业务,就该谁付钱;这是银行委托的,就该银行付钱。何况这些费用该不该出,找哪家公司,他本人都应该有选择权。
但银行却表示,若贺先生不签字付钱,便不能贷款给他。为解燃眉之急,贺先生只得乖乖支付了保险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5159元。2003年5月7日,他获得了贷款,并收到了上述咨询投资公司、评估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开具给他的各种收据。
2003年6月16日,贺先生致函银行营业部,要求银行15天内出示上述收费的相关依据,否则,请求返还所收费用,但没有得到答复。
质疑银行代收费公堂相见
此后,贺先生将银行及相关的咨询投资公司、评估公司和保险公司一道告上法庭。昨日,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贺先生认为,尽管表面上他与其他三家公司签定了合同,但他自始至终只与银行打了交道,这都是银行从中强行中介,因此,银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也承认,其与银行签有合作协议,由银行将保户签好的投保合同交回给他们,他们再发放保单。但银行方面则坚称与己无关。
该案目前仍在东山区法院进一步审理中。时报将继续关注。
各抒己见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银行此举可以理解
到银行办理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被要求交纳一系列费用,而且对房产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一系列机构,贷款者没有选择余地的现象,在各银行普遍存在,本报也常接到读者的投诉。
昨晚,时报记者以借款者身份致电广州市一些银行,他们均称贷款必须交纳这些费用,而且必须交纳给银行联系好的公司,不可选择。
对此,经常办理房产按揭业务和诉讼的两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在现实中银行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但是否请律师和做公证,借款人应可以选择,因为这两项不是必须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如银行利用行业优势,强行要求借款人支付,则构成强制消费行为。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周晓琳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来说,借款申请人交纳保险费也是合同约定的,双方应有商量余地。但银行是国有资产,为防意外,他们会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保险公司等单位,不会交由借款人选择,银行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作者:闫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