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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郭永刚)从7月1日起,中国国民认为境外税务机关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称,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办法》称,在以下情况下,中国居民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国家税总有关人员透露,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区、市税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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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