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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徐琢行:
因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涉及金额97000万元,部分重大协议签定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拟对作为责任人员的你处以警 告、3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王洋,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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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