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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股改收费标准划定
2005-07-2103:35
北京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荐机构的工作职责,划定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的收费标准。《通知》从7月15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对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公告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协助上市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方案实施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东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
《通知》强调,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通知》还对保荐机构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可以包括财务顾问费和保荐费两部分。财务顾问费根据保荐机构制定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复杂程度和服务质量、工作量,以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收取。保荐费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以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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