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党委副书记王林生在向广州市政协视察组汇报时透露,2003年10月列入广州市立法五年计划的《广州市城市供水条例》,经过11次修改,终于形成《广州市城市供水条例》送审稿、注释稿和有关说明,目前已上报市法制办。 (7月20日《广州日报》报道)王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说:“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提高水价,有利于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推进现有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改造。”笔者认为,这句话值得我们仔细推敲、商榷。 在创建节约型社会,提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时,我们可以发现不仅仅是广州,其实国内大多数城市都将提高能源价格作为节能的主要手段。运用价格杠杆来制约能源的需求量从而实现节能,这无疑是一种好思路,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味地提高价格就可以在节能工作中收到良效。一项好的公共政策,应该照顾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中低收入人群,充分体现公共政策的平衡原则。 盲目地提高水价,对购买力低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但是这一部分人在平时就已相当注重节能(与道德、意识没有多大关系,低收入直接决定了其使用能源时的节约之举);对高收入人群、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其他耗能大户,笼统地提高价格并不会让他们产生节能意识,他们的高收入、高购买力或不用自己支出(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耗能采取“公用财政买单”模式)决定了他们定会对节能工作产生有意无意的漠视。 也就是说:笼统地提高能源价格,不实施合理的能源“阶梯价格”机制,受损最大的将是包括中低收入人群在内的所有弱势群体,节能将不可能取得有关部门的预期效果,这不仅不符合公共政策制定的原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的道理,通过提高能源价格来推广节能型器具的做法,也是对弱势群体的“雪上加霜”,对高购买力人群、机构影响将是甚微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前些时候居民用电电路、电表改造(居民须自购、更换新的电表)时,民众的质疑和反对声音里管中窥豹。 不妨假定每个人正常的月耗水量(额定用水量)为4方,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价下(不管有无实施阶梯水价、有没有实施难于忍受的高水价),中低收入人群的月用水量是相当稳定和固定的,再没有多大的节省空间;高收入人群的用水量则不同,在水价没有超出他们的购买力之前仍旧是随意和“放肆”的,但是一旦一个更合理的阶梯水价机制形成后(超过额定用水量之后的用水价格上涨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他们的节水意识就会形成,因为在自有的购买力范围内他们再也无力承担高额水价,这才是运用价格杠杆实现节能的正道。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在我们现行的阶梯水价机制中,超过额定用水量的水价定得还远远不够高,还不足以唤醒耗水大户的节能意识! 在“公用财政买单”模式下的企事业单位,节能则不妨走“包干到户”的方法:设立一个额定耗能量,超出部分则征收高价格(非常高)、进行个人分摊。 盲目地提高能源价格不是节能的好办法,风风火火的“阶梯价格机制”依然存在可改进之处……这些事实告诉我们:政府出台某项公共政策的时候,考虑得应该更加周全一些、再谨慎一些,才可以既收到良效,又能够得到民众的广泛拥护。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水价”,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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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宇文 )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水价",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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