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执他字第89、90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甬北证执字第6、7号执行书,于二○○五年六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于二○○五年六月四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本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料二箱(由法院加贴封条)。
事因是本公司为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引起的,由于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未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向法院申请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义务。
上述情况发生后,本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处理还款问题。因法院执行中的证据需要,本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财务资料将由本公司及债权银行共同查阅。目前,此事不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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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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