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收入比标准何在?
稳定房价,事实上涉及到一个什么是房价稳定的标准问题。住房属不动产,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衡量其价格合理与否,离不开当地居民经济可承受度的问题。即,当地多数居民、或占60%左右的居民用多少收入才能购买一套住房。
无论是从当前实现稳定房价的目标看,还是从实现我国住房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看,除目前人们提出的各种稳定房价标准外,还应引入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在衡量一个城市房价是否合理时常用的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标准。在具体实施时,把在一个时期房价涨幅降几个百分点或降几成作为实现近期目标的标准,把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作为实现长期目标追求的标准。
理由很简单,房价不像股票那样交易灵活,也不会像股票那样出现崩盘、下滑。常表现为在长达数年的过程中逐年走低,稳定房价的目标也只能靠持之以恒的努力去实现。此外,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与改革开放前、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尽管已有大幅提高,但与目前过高的房价相比仍显过低。改变这种情况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实现房价长期稳定的目标,只能随着经济发展,在对市场的一步一步规范中,在稳步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过程中,靠对市场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立去实现。
可是,目前在是否应把3到6倍房价收入用作衡量我国住房市场房价标准的问题上,人们的看法相当不一。一个月前在一个研讨稳定房价的会上,当笔者提出这一看法时,当即有人回应说,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是个说不清的问题,还是不要提为好。理由有两个:一是国内有专家考证过,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不是国际惯例。1989年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香港大学专家伯纳德·李诺,1991年又根据其进一步收集到的数据对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做了修正。二是联合国在1993年、1998年先后两次分别公布的八十多个和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住房资料彻底否定了3到6倍收入比是国际惯例的论点。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事实上,是在对众多国家和地区主要城市住房市场房价进行考察后得出的经验指标,或规律性数据。考虑到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人居中心在使用这一收入比时,总要在其前冠以“合理的住房价格”几个字,就知道3到6倍的房价收入比指标,既是个衡量当地居民对住房价格合理可承受性的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地方住房市场是否健康、有效率的指标。这一点,也可从李诺在对其修正完善时强调的意思中看出来。即,一些国家和地区房价收入比之所以高,大多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住房市场还不成熟、不规范或市场运行效率低有关。从目前我国房价高企的情况来说,其中,有住房需求旺盛的原因,主要原因仍与我国住房体制仍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住房保障制度还未建立、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任务还远没有完成。
此外,联合国虽多次公布世界各国的住房资料,但在公布这些数据时,从未用明确的文字来否定过合理房价应为当地居民收入的3到6倍这一指标。如,联合国人居中心在1996年联合国召开“人居二”会议(这次会议也是联合国在上世纪90年代所召开的一系列空前规模的大会中唯一一次讨论全人类居住问题的大会)后编写的《城市化的世界————全球人类住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书中强调,衡量住房可承受性的最常见的一个指标是住房收入比,也就是说,要购买一套住房需要多少年收入。《报告》根据人居中心对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国家52个主要城市收集的资料得出结论:这个指标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无论是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国家,还是高收入国家,他们住房价格收入平均值的差别相当小。在许多城市,很多人能够购买住房的希望似乎非常渺茫,因为,住房的价格收入比为5,甚至还要高。比值在2:1和3:1之间时,通常意味着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能够购买住房。《报告》同时指出,一些城市之所以价格与收入比特别高,是因为公有住房占有很大的比例。
为此,笔者以为,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为尽快实现稳定房价的目标,尽快实现住房市场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的目标,我们应该用短期实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增长,甚至不超过5%温和上涨的标准来对住房市场进行调控,同时,也应以合理的房价为当地住房价格与居民年收入3到6倍收入比指标来指导我们稳定房价的工作,以尽快实现住房市场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