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关系所有公民权益的法律文本,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在短短两个星期之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并整理出媒体反映的意见辑成《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一)》。 而紧随物权法草案之后,另一部同样事关公民权益的法律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公共领域,对个税法的修订几乎和制订物权法一样,一直是令人关注的话题。不论是它的起征点设置,还是它作为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设计,都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公共议题。因此对于它的修订,我们应该感到高兴。同时,也正因为它的受关注程度,对于草案将如何回应民意期待,如何体现社会公平,都暗含着一种必然,这就是对个税法的修订仍需要在公众的审视之下进行。因此,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征询民意之后,我们也期待着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也能够付诸公意。
物权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过程,激起了公众对法律制订的积极参与,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也被公众提了出来,比如如何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妥善安置”等含义,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到底是完全禁止还是有限放开,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否过短等等。这一切表明,将法律草案付诸公意,不仅是最好的普法形式,也必将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制定。由此而言,同样将个税法草案付诸公意,也是修正个税法的有效路径。
显然,对于个税法修正而言,公众最大的期待,是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能够真正承载起个税法应有社会公平调节器的作用,真正体现公民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关于此次修正,5月31日《财经》杂志披露,有关政策并不会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大的改动,改革的主要内容将在于调高个税“起征点”和扩大纳税人申报的范围两个方面。一位参与此项工作的知情人士也透露:“此次改革是‘小改’,只对其中两三条做出修改。”那么,这样的“修修补补”是否能够体现一部法律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是否意味着立法部门已经不准备将草案交付公众讨论?
现行的个税法之所以不能尽如人意,其症结并不在于它的起征点没有“与时俱进”,也不在于如何扩大纳税人申报范围的问题,而在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对等的现实格局。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因此,如果个税法修正必将体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就不应该舍弃对于公众意愿的汲取,就必须将草案公诸于众。
1954年6月14日,全国共有15亿(左右间注:应为1.5亿)人参加讨论1954年宪法,那一年9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民共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而据报道,向全国征询物权法草案意见建议,已是全国人大第12次“开门立法”。12次足以表明我们已有的优秀传统,但12次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更多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未能经受过公众意见的考量。那么我们希望,从现在开始,对每一项与公众生活、公民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能付诸公意,体现民意。因此我们也希望,对个税法的修正能够成为我国公共生活中的第13次征求全民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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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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