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一家公园内的老年晨练者近日与附近一家美容美发学院来公园进行早锻炼的学生发生了矛盾,学生类似早操性质的活动,对那些特别是练气功、练太极的晨练者影响甚大。记者作这样的报道,似有谴责这个学院之意,也似有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加以干预之意。
按照经济学的语言,公园属于公共资源,纳税人共同出资建设,只要不做法律禁止之事,凡人皆可进入。学生早操与老人晨练,都是对公园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凡是资源,都具有稀缺这一属性,公共资源更是如此。
私人资源,因产权私有,在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还有私人的出于对个人收益加以保护的精心经营,因之而得到更有效率的使用,其中并不存在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矛盾,即使有,所作决策也很容易,或依据效用最大化,或依据资源所有者的偏好做出选择,不易出现冲突。公共资源则有很大不同,顾名思义,公共资源产权共有,不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利益团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资源因使用者众而使其稀缺性更为凸显。
在一定规则约束之下,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使用公共资源。然而,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偏好不会完全一样,不同使用者在享用自己的使用权时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便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科斯定理,按照香港学者张五常的说法,可以表述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或产权明晰,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现实中,交易费用并不为零,有时甚至很高。以上面的例子来讲,我们假定存在两个交易者,一方为学院,一方为晨练的老年人。如果法律规定,公园晨练的老年人有免骚扰的权利,那么,学院如果还想在公园像以往那样早操,可以与老年人一方谈判,向老年人一方购买这种免骚扰的权利,均衡点在于所花费用等于比如自建操场的费用。
如果法律规定,学院有在公园以现行方式早操的权利,那么,老年人一方如果还想在公园像以前那样晨练,可以与学院一方谈判,向学院一方购买早操的权利,均衡点在于所花费用等于比如到别的公园晨练所花的时间、精力、金钱或停止晨练所造成的身心上的不适。
最终来说,老年人作为买方和学院作为买方所花费用会趋于相等。因为如果老年人所花费用超过了到别的公园晨练所花的时间、精力、金钱或停止晨练所造成的身心上的不适,则这种购买权会自动转向学院一方;如果学院所花费用超过了比如自建操场的费用,则这种购买权会自动转向老年人一方。所以说,在现实中交易费用不为零而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收益或损失相等,谁也不吃亏。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权利的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由法律所规定的初始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纠正。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学院不受老年人有免骚扰权这一禁令的约束,那么,要给予老年人放弃这种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学院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学院的支出和老年人的收入。
反过来说,给予学院骚扰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老年人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一切资源都是稀有的,立法权利这种资源也不例外。政府是立法权这一资源的使用者,如何使之得到更有效率的使用(包括使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等),需要政府作以仔细的斟酌。
目前的情况是,学院事实上拥有了骚扰权。但这种骚扰权并不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而只是学院在使用公共资源时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公共资源的使用既然没有限制,学院因使用公共资源而产生的外部效应也不应受到谴责。这种情况下,产权是明晰的,不需要政府出面来明晰产权,这也就避免了明晰产权时带来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和歧视。
如果老年人认为自己所遭受的骚扰的痛苦要大于比如出钱帮助学院建操场等所带来的损失,老年人可以通过类似方式向学院购买自己免受骚扰的权利;如果学院认为因争执对方的努力比如使社会舆论对自己不利,由此影响学院声誉所带来的损失大于自建操场的损失,则学院会自建操场,还老年人以清静的晨练环境。只要存在这样一个自由的交易环境,目前的权利分配不会引起效率的损失。
我们的结论是,无论政府有关部门介入也好,不介入也好,问题的解决需以冲突双方或交易双方自愿、平等的参与为前提,政府的角色是协调人、仲裁者,是自由交易环境的提供者,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功能的本质要求。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公共",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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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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