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召开二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批准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
行核定的可发行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
资产的10%的短期融资券。
    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9月19日上午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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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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