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国有企业中曾经出现过的因乱投资、乱担保,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将被严格遏制。北京市国资委近日下发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视其具体情况,将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处理。
谁决策谁负责
北京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权利和责任是相统一的,谁决策谁就要负责,但不能因为承担责任而止步不前。
据了解,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责任追究主体、决策失误的内容(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和失误及其表现形式)、如何追究决策失误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的处理方法和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予以细致的规定,以保证《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故意损害国资将“禁入”
《办法》规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国企造成损失,依据损失金额,责任人要受到不同的处罚。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形象和声誉,或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弄虚作假并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责任人,将受到“禁入”处理,不得再在本市国企任职。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决策",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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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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