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试点企业的外资法人股流通问题目前尚未有对应法律法规
原定于7月29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的中捷股份因外资股流通事宜尚未获得商务部批准而停牌至今,先前"闯关"的
G紫江在股改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也经历了漫长的42天"等待期"。 与其他试点公司相比,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出现了明显的效率损失和更大的不确定因素。商务部审批关为何如此难过呢?
商务部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试点企业的外资法人股流通问题目前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外资股流通后商务部如何监管?应该在什么时点认定企业内外资性质的变更?这些关键问题目前都还没有答案。同时,由于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法律法规都是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全流通架构下,上市公司的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等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难以操作,甚至相互抵触。考虑到这些问题,商务部对试点企业的方案审批很慎重,也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对股改方案批复程序、外资股流通后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按照1997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股改试点企业外资股东支付对价致使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份额(股权)发生变化,该股权变更事项应该经审批机关(商务部)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规定》还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在第二批股改试点企业中,非流通股中含外资股的有中捷股份、伟星股份和永新股份,它们的外资股股权比例分别为0.7%、2.82%和29.57%。这些公司的外资非流通股股东对于对价支付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伟星股份、永新股份和之前
G紫江的外资股东都和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一起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中捷股份的大股东蔡开坚则承诺,代表公司外资个人股东佐藤秀一支付其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业内人士认为,对价支付方式是试点公司各股东协商的结果,外资股东如何支付对价应该不是有关部门批复时考虑的主要问题。
商务部有关人士称,目前讨论围绕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应该在什么时点认定股改合资企业的性质变更;商务部在这些外资股获得流通资格后如何有效监管。按照现行证券法规,能够持有A股的只有境内投资者和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QFII。股改公司的外资股获得流通权后,外资股东实际上就成了不通过QFII而直接持有A股的境外投资人,这明显与现行规定相违背,他们的身份如何认定,值得商榷。同时,按照《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只能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直接参股或控股上市公司,也就是说获得流通权的外资股目前也只能转让给境内投资者或QFII。另外,目前法规体系下,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变更事宜均需审批部门批准,获取流通权后外资股东如何减持股份、达到什么标准需要审批都还需要讨论。因此,有关部门是该依据境外投资者不得直接投资A股的原则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方案实施后就将其认定为内资企业,还是在外资比例降低到25%以下或者全部转让后再认定企业性质变更就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商务部",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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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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