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报“修改《消法》,你有何建议?”栏目,不仅引来众多消费者、法律界人士的热议,还受到许多经营者的关注。记者昨整理读者来电建议时发现,“知假买假”再次成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争论的焦点。
经营者 “知假买假”成致富手段
自称是某品牌皮鞋代理商的何先生昨致电本报认为,个别人专门“知假买假”,然后再敲诈索赔,以此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这早已超出了消费的范畴,《消法》应明确将这些人排除出消费者之列。
何先生说,年初他就碰到过两个“知假买假”人。这两人先在他新街口一家连锁店里买了两双皮鞋,然后以宣传资料和实际商品不符为由,提出“双倍赔偿”。“说实话,宣传确实有些夸大了。但鞋子的质量并无任何问题,我们也没有刻意地去欺骗消费者。”何先生说,后来由于执法部门介入,他们为了息事宁人,便同意给予“双倍赔偿”。没想到,这两个人尝到甜头后,跑到他另外一家连锁店里,又买了65双同样的皮鞋,并再次提出“双倍赔偿”。
何先生认为,这样的“知假买假”者行为太恶劣,最终得到好处的只是其个人,对保护其他消费者权益根本没有好处。
消费者 商品假冒伪劣人人都能打假
然而,一些消费者却对何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就算我得不到好处,看到这些坑害消费者的经营者被责令‘双倍赔偿’,也是满解气的。”消费者袁先生说,管它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大家都有权力打假。
身为大学老师的傅先生则建议,如果要修改《消法》,应该把其第二条内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为生活消费需要”几个字删掉。这样,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就更宽了,经营者也就没借口拿“知假买假”说事了。
争议根源 《消法》对消费者界定模糊
对此,玄武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陶宁认为,争议之所以一直存在,恰恰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消法》施行11年来,其对于消费者身份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所以,如果要修改《消法》,应明确界定消费者身份。
陶宁说,由于《消法》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不够明确,现在各地出台实施的《<消法>实施办法》,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以致出现了消费者在甲地维权获胜,在乙地维权失败的尴尬现象。
据悉,南京各级消协目前都是支持“知假买假”的。前不久,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消法》调解的主体是消费行为本身,而不是消费动机,不能因为购买者是“打假者”,就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就不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这就好比一个人举报小偷偷东西,你不能因为举报者是个抢劫犯,就不去惩罚小偷。 搜狗(www.sogou.com)搜索:"知假买假",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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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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