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间】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经查,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日前,余斌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一消息立刻引发众议纷纷。 如何解读“余斌困局”?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好官的标准很多,“为民”肯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余斌受贿的出发点到底是不是“为民”呢?他是否在受贿之初便早有将受贿款扶贫济困的打算?未能花费出去的7万元左右,能否解释为“还没来得及支出”?我对此高度存疑。
就算是“为民受贿”,用犯法的手段完成父母官的职责,难道就可取吗?余斌在纪委工作过,不可能连受贿是犯法都不知道。他的作为是为民众利益赴汤蹈火牺牲个人利益呢,还是备下了“后路”以求心安?“为民”的方式有很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其中之一,老百姓需要的“服务”恐怕并非是要官员通过受贿的方式来实现的吧。再说,行贿者不是慈善投资者,之所以行贿,显然是要从受贿者那里获取利益。余斌受贿的款项也许可以说“不要白不要”,但是能确保“要了也白要”吗?
余斌的遭遇为何能博取公众广泛的同情甚至好感,非常值得深思。公众对受贿者仍以“好官”相称,法律的至高地位让位于济困的事实情感,这说明什么?一方面说明好官还太少,以至于有违法瑕疵也不被反感;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公众的疑虑———太多的贪官没被惩罚或仅被轻罚,一个不算太坏的官员却被处罚了。
笔者希望,不要有哪个长袖善舞谙熟“官系学”的大贪官,利用了这一点公众的同情心,打着扶贫济困的幌子大肆贪污受贿,欺骗了公众坑害了国家。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余斌",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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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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