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不止一家基金公司在准备为其基金新产品申请创新保护———“创新保护”的概念来自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一则通知。据了解,规定的保护期限为半年。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是应该的,因为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包括审批环节过多引起的“时间成本”、金融市场的“协调成本”,以及市场分割、管理分割引起的“运营成本”。 何为“创新”至今没有明确说法,各公司也是按自己的理解来申请。设置创新“保护期”的利弊也存在争议。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半年对一个产品来说很可能有天壤之别。一些新品种的生命力也就是一年时间,甚至更短。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例,这是一个2005年上半年还极受欢迎的产品,但随着收益率的降低,迅速失去了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众多投资者考虑转向短债基金。去年倍受市场青睐的保本基金面临同样的境遇。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一个产品得到了社会、市场的欢迎,得到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各方的认可,让其尽快推广,以迅速满足市场需求,也许更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创新保护",共找到 5,94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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