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小川
中国政府一向有深入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传统,注重在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中使改革不断推进。
一、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在金融机构改革中追求的目的。在中国我们往往听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金融机构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风险,避免出现危机和不稳定,避免给政府添乱。 所以,有人认为既然金融机构风险比较集中,有些机构该关的就给它关掉,关了以后就不会出现风险了。另一种观点比较强调金融机构是否强健,并能够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有效的改革来使大多数金融机构能够强健起来,使他们既能够降低风险,又能够继续提供优质服务,以此来促进经济。
前一种理解似乎稍微过窄一些和比较注重近期,我们不能够仅仅担心风险。如果金融服务不足,经济本身还会受到损害。我们所经历的一个例子是,在中国的农村有某一类金融机构发展过去不健康,后来关闭了,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显得不足,其它的金融服务也没有跟上,就有人评论,拖了农村、农民、农业的后腿。后一种改革的目的实际上是强调金融业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金融服务不足,储蓄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要素,资源就无法有效地配置到经济中去,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对经济中长期增长的效率就会产生负作用。
另外,金融业本身尽管会产生风险,但它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吸收的机制,也就是说金融部门通常也吸收了经济实体中一部分风险,并为实体部门发现价格。如果金融发挥得好,金融部门会起到吸收、缓冲和化解的作用。如果强调后一种改革的目的,就是需要把金融机构做得更强劲,这就意味着政府对金融机构转轨期间所形成的和历史遗留的包袱要认帐,要剥离。政府要建立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的财务、会计、拨备和税收等方面的制度,要解除金融机构发展和提供良好服务所面临的各种束缚。政府要放松对金融机构各种不必要的管制,要支持其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促使其为改进金融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做出努力。政府还需要推动市场的发育,并促成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解除对价格的不必要管制,使市场发挥作用。要促成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定价能力,其中也包括货币市场上、资本市场上的定价能力,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要积极稳步地推进有利于形成市场定价机制的各种工具,其中包括一些衍生金融工具,要对会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有一个明确的战略,使它既能够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又能够考虑中长期市场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的需要。
二、政府在强调公司治理改革的同时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指引。在金融机构的改革中,包括更广泛的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许多人都已经认识到完善公司治理是改革的一个重中之重。但是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容仍旧有待进一步明晰。中国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要求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我国的《公司法》现在正有待进一步完善,正在做新的版本。同时仅靠《公司法》也是不够的,因为公司治理涉及到一些理念、惯例、法律以外的约定、自律组织的约定以及广义上的商业文化、金融文化。在中国对于公司治理的说法和要求也不尽一致,我们可以观察到在这些要求中都有若干重大的遗漏,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难点也没有给予解决的指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司治理的改革可能是一个没有定义或者是定义不清的改革。
举几个例子,第一,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在中国存在着大量侵犯股东利益的例子,且没有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来讲,90年代末期做了一些债转股,转股股东的权力没有得到保障,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甚至是处于既非债又非股的悬空状态。
第二,OECD公司治理结构中专门放了一段,现在尚不存在一个准确的大家接受的中文词,因此我们更没有关于“英文”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原则和指引。
第三,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的分工问题。绝大部分情况,中国企业中的党组织对董事会管理层都起到了支持保障的作用。但是也可以发现在少数事例中存在着他们中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争议应该如何解决?还需要相应的原则和指引。这个问题也是逐渐变得不可回避。
第四,关于治理和监管的关系。从中国的传统来讲,中国企业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转轨初期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父母官的,所以父母官既代表所有者,又是监管者。尽管现在所有者和监管者两者大体上分开了,但功能上相互混淆、交叉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不断地可以有各种例证说明问题的存在,这方面也还缺乏明确的原则和指引。
公司治理的改革在中国是一项人们寄予重大希望的改革,我们当然不能由于原则和指引方面的模糊性,使得这项改革最终令众人失望。因此,如何把一个无定义或者是定义不清的改革转变成为有定义或定义基本清楚的改革?如何来总结各种国际经验?历史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来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指引,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关于改进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运作和政策。在中国,四家AMC于1999年成立,到今年已经6年了。最近发现其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处置价格、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方面。
首先应该认识到,当改革的目的是使微观机构强劲化并且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时,才有必要把历史遗留下来,特别是政企不分阶段遗留下来的包袱剥离出来,否则只是把风险由左口袋放到右口袋,会引起很多批评和质疑。
其次,政府成立了AMC是为了进行专业化处置,但AMC处理得不是好资产,而是商业银行的可疑类资产。处理这类资产谈到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处置国有资产优良资产的做法是很不相同的。其中涉及到数量上和速度上的平衡关系问题。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冰棍效应”?所谓“冰棍效应”就是搁时间长就化了,能收到的东西就越来越少。尽管我们也看到个别资产在长时间持有之后价值能够回升。比如个别的房地产等等。但是多数情况下时间拖得越长,回收的价值确实越来越小。从这个角度来讲,“冰棍效应”这个比喻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处置快了,也面临着别人为什么不多收回一点的质问。资产化环境里,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应该培育市场,并且把竞争市场所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价格。这要求市场参与的主体应该是财务硬约束的,即财务制度完善、产权关系明确,且有内部的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又需要国家有一个资产处置的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一个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如上这个逻辑链条任何一环如果出现了问题,依靠市场处理不良资产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政府可以做什么呢?
(一)完善法律法规,现有一个AMC条例,但在资产处理方面的立法司法执法方面仍有不少掣肘和受束缚的地方。这件事可以通过国际比较看出,中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
(二)在培育市场方面,如果想用竞争性市场来决定和评判处置工作的好坏,参与的主体仅靠四家国有制的AMC是不够的,还需要吸引私人、外资的出资者进入市场。
(三)要对四家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的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约束。
(四)在市场未发育之时需要模拟市场去定价,即需要有市场经验的机构来对资产进行价格评估,这样才能避免软约束的问题,才能够使处理机构建立内部的激励机制。
(五)要建立内部机制,如果激励机制缺失或者是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制地回收只是一句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于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不少谋取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输送的案件。
(六)处置的程序和工作程序也是很重要的。它可以约束不合适的做法,使处置过程必须通过竞争性市场,但如果建设市场基础的力度不够,比如市场参与者软约束或者是内部存在反向激励机制。一个正当程序之下还仍旧可以进行利益输送,程序还很可能成为谋私行为的保护伞。
(七)中介机构要依赖市场,政府应该有一个战略性的安排和思考。
(八)设立AMC的初衷不仅仅是专业化处理资产,而且需要使商业银行等原剥离主体变得更强劲,因此能够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政府应该考虑如何处理好AMC和原剥离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一些财务安排的关系。
在加强AMC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同时,政府也还有许多事情可以做得更好,在未来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还需要一个功效良好的资产市场。
周小川1985年在清华大学获博士学位。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常务董事、中国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国证监会主席。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李淑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