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
石国胜)物权法草案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意见,现已届满1个月。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公众对草案反应积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意见10032条,焦点主要集中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
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草案第四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公共利益”很神圣。但是,有的地方曾经出现过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征收、征用,损害了公民权益,亵渎了“公共利益”。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群众提出,征收征用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把公益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国家征收征用的范围,把商业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市场调节机制,避免社会矛盾,体现公平原则。建议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有的群众建议,为严格依法行政,建议将征收、征用的主体限定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车库、停车位如何确定权属?
草案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生活水平提高了,买车的多了,麻烦也随之而来了:房地产买卖中,车库、停车位的权属归谁?
对草案以“约定”为解决车库权属争议的方式,有人认为,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弱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车库的权属,显然存在弊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相对稳妥,建议对业主应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以法律强制规定予以保证。
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不公平。对此,有人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证合法补偿权利?
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在农民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如何保证他们的合法补偿权利?
对此有人认为,征收农村土地,应当召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参加的听证会,而不是仅仅告之其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
有人提出,为了防止村民会议中多数群众剥夺外来户、出嫁妇女等少数群众合法补偿权利的问题,应增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时,不得剥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补偿和分配权利”的规定。
有人建议,征收承包土地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宅基地转让:一户一处宅基地规定过死吗?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物权法草案目前的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这一规定的看法依然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草案的规定过死,不利于农村发展乡镇工业、家庭工业和家庭养殖业。
还有人认为,经土地所有权人2/3以上的成员同意,并按规定向村集体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且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农户可扩大宅基地面积,或拥有第二处宅基地以及建造居住之外的工业、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
草案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草案列举的可抵押物中并没有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有的群众认为,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才能获得比较完整的土地权利,才能自主地安排土地融资,获取较大的发展资本,因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合同权利期限内应可以抵押。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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