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置业于2005年8月3日公告了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因股权转让款纠纷一
案起诉莱茵置业及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公司8月10日接到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内容如下:
    一、三方确认公司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710万元,利息50.6499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60.6499万元,余款分别在2005年
8月、9月、10月、11月底前各支付500万元给原告。
    三、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偿原告自2005年7月29日至股权转让款
全额支付完毕前发生的利息。利息按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
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合计28.9386元由公司及莱茵达集团有限公
司承担。
    五、在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前,不解除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34,486,750股定向境内法人股的
查封。在上述所有款项付清并经原告确认到帐的当日,原告即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
    六、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760.6499万元款项后,原告即向人民
法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以外的所有查封和冻结。
    
(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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