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张德宝贪污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银香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张德宝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昨天表示,刘金宝等人贪污犯罪被依法处以刑罚,再一次表明,必须加强对金融系统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他向记者表示,中国银行近年来不断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我们将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教训,教育全行员工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观念,严格遵章守纪依法办事。”
中行披露刘金宝案进展 追究省级分行领导责任
据了解,对于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及原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总经理级干部张德宝涉嫌贪污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于2005年7月12日和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全文
肖钢称刘金宝等四人涉及挪用资金约3000多万元
身兼中银香港董事长的中国银行行长及董事长肖钢,昨日在与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会晤后表示,刘金宝、朱赤、张德宝及丁燕生等4名前中银香港高层,涉及挪用资金约3000多万元,违反了法律,令中银的声誉受损…… >>>全文 | |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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