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银行前副董事长兼中银(香港)前总裁刘金宝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等三项罪名成立,8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另三名被告朱赤、丁燕生、张德宝亦因贪污罪成立,分别被判刑入狱。
对于刘金宝事件及其判决,虽然该事件是一个案,但联系到最近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大案要案不断,中央政府对金融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的决心表露无遗。这次借刘金宝案件对金融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就是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职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触犯法律,那么都会受到严厉惩罚,而且这种惩罚肯定是要让违法人员付出昂贵的代价。
我们如何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教训呢?仅仅是对犯法者严厉处罚,对这些行为判以重刑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吗?这些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背景及内在根源是什么?如果不是从事件的内在根源入手,找到问题实质所在,那么要真正遏制金融机构犯罪行为是不容易的。正如中行的公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加强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控体系等。
在现行的银行运作机制中,一系列规章制度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是没有,相应的纪检、监察、稽核、监事、风险管理等职能不是没有确立,甚至于发达市场体制下的公司治理框架也早建立(比如中银香港),但是,这些职能与机制却不能够如设定的那样起到应有作用,何也?
一是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事者往往是由政府组织部门的任命而不是从经理人才市场选拔。在这样的人才选拔机制下,金融机构的主事者不是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及股东负责,而是对任命他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任命的金融机构的主事者的行为就会以政府的喜好而作为,而不是以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二是在上述的人事制度下,金融机构的主事者一旦获得了任命,他(或他们几人)就可能成为这个金融机构的绝对主宰者,不仅可以完全掌握这个金融机构的绝对权力,而且可以通过制定制度让这个绝对权力为他或他们几人主宰合法化。这种权力的滥用往往会以冠冕堂皇的“合法”的方式出现,使得滥用的权力完全合法化。
可以说,尽管目前国内不少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都在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依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但是如果上述金融机构的人事制度安排及权力结构不改变,这种公司治理架构同样可以成为上述金融机构中绝对权力的附庸。
如果有这种绝对的权力,任何金融犯罪活动都可能易如反掌。同时,由于他们能够主持金融机构中不少制度安排的设定,这些机构的主事者还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把他们的金融犯罪行为合法化,以规避法律之惩罚。
因此,对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屡屡发生的大案要案,仅从个人道德水平、思想觉悟、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与管理上入手还不够,而是要从这些犯罪者的权力源激励与约束入手,并从根本上来对这些绝对权力进行约束,否则事倍功半。绝对的权力才能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是我从刘金宝案中获得的启示。
(作者单位:社科院金融研究室)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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