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通知,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实行联合重组,组成鞍本钢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一、集团简介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8月8日集团注册成立于辽宁省鞍山市,在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登记证编号为鞍工商集团000010的《企业集团登记证》。集团由鞍钢集团公司与本钢集团公司组成,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股权关系。集团设董事会,董事会下设规划发展部、科技研发部等5个部门,成员企业为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集团公司。
    二、集团管理职能
    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规划发展战略、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国际国内市场营销战略、统计申报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下列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统一集团成员企业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投资项目,保持发展战略和决策的一致性。
    (二)统一规划集团成员企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统一集团成员企业重大工艺、科技及产品项目研发。
    (四)统一集团成员企业产品市场政策。
    (五)统一集团成员企业大宗原燃材料的采购政策。
    (六)统一集团成员企业进出口业务和海外原料供应、市场营销协调。
    (七)统一集团成员企业各种统计报表。
    三、集团董事会
    (一)集团设董事会,集团董事会是集团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的重大事项。
    (二)集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
    2、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重大项目。
    4、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资源统一配置方案。
    5、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市场营销方案。
    6、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进出口贸易方案。
    7、审议批准集团成员企业科技开发规划及年度重大工艺、科研项目、产品开发方案。
    8、审议批准集团章程的修改方案。
    9、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10、审议批准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规定应当由集团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鞍本钢铁集团的成立对本公司的影响
    鞍本钢铁集团是由鞍钢集团公司与本钢集团公司组成,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股权关系,因此该集团的成立对本公司的运作不会产生影响。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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