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元素
1. 案连案: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发生在为闻名全国的尹西才系列涉贪案之一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一案中。
2. 王宏柱系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当时的著名律师,淮北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3. 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涟漪效应,正在从淮北市蔓延至安徽省乃至全国律师界。
4. 又一律师因 306 条被送上法庭,律师执法环境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 出场律师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 律师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任清华 律师
为尹西才系列涉贪案辩护 休庭后法院门前被捕
■控辩焦点■
辩方:王宏柱涉嫌伪造证据案中王宏柱于 2004 年 5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 2004 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陈少华于 2004 年 5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 2004 年 6 月 24 日取保候审;赵晓燕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 2004 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和被逮捕的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即本案应当有五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笔录。但是在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除了王宏柱 2004 年 5 月 19 日和陈少华 2004 年
5 月 24 日两份讯问笔录外,没有其他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内的讯问笔录。由此,要么是侦查程序违法,要么就是隐匿证据未向法院提供。
控方:控方有权去伪存真,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
控方: 2004 年 10 月 11 日及 2004 年 7 月 8 日尹西才问话笔录。主要为: 1997 年 3
月左右,江峰对其说江峰弟弟要用钱,让尹西才单位担保贷款 100
万。尹西才便让办公室在江峰带来的空白担保合同上盖了章,三份左右。过了十天左右,江峰又来找尹西才,将金蟾药业公司担保贷款换成金蟾药业公司贷款,并将原来盖了章的担保合同三份,当场撕掉;尹西才否认办过
60 万元贷款,及给江峰提供 60 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同时尹西才承认原来给江峰盖章的担保协议书和出示给其看的 60 万元担保协议书式样一致。
王俊、吴学仕、陈玉珍(三人系金蟾药业公司办公室成员)证言证实:三人没有给谁盖过空白担保协议书。
辩方:本案涉及的 60 万元担保协议书在客观上真实存在,是合理、有据而可信的。 1. 借款申请书中填写了担保单位金蟾药业公司,担保类型为担保。 2.
江峰也多次承认该贷款有担保,且是在王宏柱没有接收委托之前。 3. 江峰书写给政法委的诬陷王宏柱伪证的反映材料确实存在,检察机关拒不提供。 4.
贷款通则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贷款 60 万元必须有担保或抵押、质押。 5.
检方提供的曾经接触过该笔贷款资料的人员证明,虽然称移交资料中无担保协议或不清楚有无担保,但都未能证实办理贷款时有无担保。
控方: 2005 年 2 月 1 日自书材料及 2005 年 2 月 1 日赵晓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是: 2004 年 4
月王宏柱从蚌埠五河看守所会见江峰回来后,交给我一份江峰签字的担保协议书,让其去复印金蟾药业公司的公章和尹西才的私章。赵晓燕问怎么复印,王宏柱说用金蟾药业公司
100 万贷款担保协议上的印鉴复印。赵晓燕复印好后交给王宏柱,王宏柱安排赵晓燕说该复印件的来历是陈少华在贷款到期后准备起诉时用的。
辩方:指控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成立。 1. 赵晓燕如何从 100 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上的金蟾药业公司的印章复印到 60
万元担保协议书的技术问题没有解决。 2.100 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上的公章、印章和协议上的印刷字体有重叠,与 60
万元担保协议书公章、私章在方位、间距上不同,赵晓燕是如何消除重叠?用何方法、技术、设备?在何处、何人复印?均不得而知。 3.
起诉书指控的制作过程和内容与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用于伪造担保协议复印件的原件在何处,不得而知。 4. 淮北市检察院淮检技鉴 88
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法辨认 60 万元担保协议上印文的内容。
来源:法制早报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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