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
《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北京消息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同时,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两者统称为减免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对于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明确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同时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办法》同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对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等进行了具体的安排。
《办法》还规定了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方式。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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