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对14类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特定企业”的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法定减免税项目不再层层审批
据了解,《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 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多缴的税款可以有条件退还
《办法》对两种特殊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取消对减免税的年审制度
《办法》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14类“特定企业”可减免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公布了对可以申请所得税减免的14类“特定企业”的资格,并就其中的各种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这14类“特定企业”的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转制科研机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专门生产企业,林业企业,渔业企业,西部大开发,青少年活动场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记者徐香梅)(来源: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田瑛)
|